原告十堰忠成人力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55號。
法定代表人王大虎,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孔慶華,湖北平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李某。
被告東風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車半軸廠。
原告忠成公司訴稱:李某是忠成公司的勞務(wù)派遣工,以忠成公司及東風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車半軸廠為被申請人申請了勞動仲裁。李某是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忠成公司不應支付其經(jīng)濟補償金。繳納社會保險不是人民法院主管范疇,不應由人民法院處理。請求依法判決:1、忠成公司不為李某繳納2013年6月10日至2014年1月的各項社會保險;2、忠成公司不支付李某經(jīng)濟補償金;3、東風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車半軸廠不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李某以忠成公司及“東風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車半軸廠”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后,忠成公司不服以李某及“東風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車半軸廠”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訴訟?,F(xiàn)因不能證實“東風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車半軸廠”經(jīng)工商注冊登記依法設(shè)立,不能證實其具有合法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十堰忠成人力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被告“東風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車半軸廠”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昌安
書記員:陳方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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