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市忠圣偉昊科工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西路58號。法定代表人:張鐘月,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種哲鋒,男,漢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系公司董事長。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申請鑒定、出庭、調(diào)解,代簽法律文書等。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承軍,湖北鴻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申請鑒定、出庭、調(diào)解,代簽法律文書等。被告:廣州華天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qū)廣汕一路580大院號自編一號樓。法定代表人:孫洪波,系公司經(jīng)理。
原告忠圣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償還欠款418683元;二、責令被告承擔資金占用利息27319.1元(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yè)銀行貸款利率4.35%計算;以后利息計算至還款之日止);三、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08年6月24日,原、被告簽訂了《付款計劃》,雙方確認被告欠原告貿(mào)易往來款60萬元,被告保證于2009年6月20日前付清60萬元欠款;雙方約定,若在此期間內(nèi)未付清此款,原告有權(quán)通過當?shù)胤ㄔ航鉀Q。付款期限屆滿,被告未還欠款。2015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對賬單》,確認被告欠原告貿(mào)易往來款418683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貨款無果,引起訴訟。被告華天晟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j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jīng)庭審查明,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8年6月29日,原告忠圣偉公司與被告華天晟公司簽訂《2008年度廣州軍區(qū)車輛器材訂貨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汽車產(chǎn)品。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向被告供應了合同約定的產(chǎn)品,被告未能按時向原告支付貨款。2015年11月26日,被告華天晟公司向原告忠圣偉公司出具《對賬單》一份,載明“廣州華天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經(jīng)對賬原欠十堰昊哲公司陸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整(¥668683.00)轉(zhuǎn)十堰市忠圣偉昊科工貿(mào)有限公司欠款陸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整(¥668683.00)…截止目前,廣州華天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賬欠十堰市忠圣偉昊科工貿(mào)有限公司(配件款和借款)共計肆拾壹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整(¥418683.00)?!痹娑啻蜗虮桓嫠饕房顭o果,引起訴訟。以上事實,有《2008年度廣州軍區(qū)車輛器材訂貨合同》、《廣州軍區(qū)2008年度車輛器材訂貨合同明細表》、《對賬單》、《證明》等證據(jù)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十堰市忠圣偉昊科工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忠圣偉公司”)與被告廣州華天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天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忠圣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種哲鋒、鄧承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華天晟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華天晟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對其訴訟權(quán)利的放棄,本院可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依法作出缺席判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忠圣偉公司向被告華天晟公司交付了貨物,被告華天晟公司理應支付貨款。被告華天晟公司欠原告忠圣偉公司418683元屬實,其債務應當清償。原告忠圣偉公司要求被告華天晟公司從2015年11月26日起至債務清償履行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yè)銀行貸款利率4.35%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合議,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廣州華天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十堰市忠圣偉昊科工貿(mào)有限公司欠款418683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利息從2015年11月26日起至債務清償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計算)。案件受理費7990元,由被告廣州華天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承擔。上述款項,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張灣區(qū)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兩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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