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142030001108086X2。
負責人:汪正義,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戢薇,該局副科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西武,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匯霖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北京南路二堰街辦****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00773903164U。
法定代表人:黎孔容,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軍,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十堰市國土資源局訴被告湖北匯霖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2018年4月23日,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兩級法院就此類案件的同案同判問題進行了研討,現(xiàn)尚未形成統(tǒng)一的裁判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對于同一類型案件應遵循統(tǒng)一裁判標準,現(xiàn)上級法院正在制定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本案應中止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判長 駱紅梅
審判員 李艷
審判員 楊曉建
書記員: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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