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博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葉登基,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曹樹全,湖北鳴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十堰幸福時光娛樂城。經(jīng)營場所: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58號王府井廣場。
業(yè)主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雙喜,湖北天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代理人王平。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
原告十堰博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某公司)訴被告十堰幸福時光娛樂城(以下簡稱幸福時光娛樂城)、王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思孝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昌安、人民陪審員曾新彩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博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葉登基、委托代理人曹樹全,被告幸福時光娛樂城的委托代理人王雙喜、王平,被告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王某經(jīng)工商登記成立了個體工商戶,字號為“十堰幸福時光娛樂城”,業(yè)主為王某。2011年9月10日,幸福時光娛樂城(甲方)與博某某公司(乙方)簽訂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幸福時光KTV室內(nèi)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實行包工包料,工期60個工作日,從乙方實際開工之日起計算。合同價款為136萬元。如設計變更或工程量發(fā)生變化,合同價款按實際發(fā)生額增減。合同約定按工程進度分期支付工程款,全部工程款最后一期在2012年8月30日前付清。乙方可按約定的日期向甲方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不付款,乙方可在發(fā)出通知二天后停工。甲方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遲延履行金(違約金)。工程竣工后,乙方應將決算報告提交甲方審查,甲方收到乙方?jīng)Q算報告后兩天內(nèi)提出處理意見,辦理決算手續(xù)。如兩天內(nèi)不辦理決算手續(xù),視為甲方認可工程決算報告。從第二天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后,博某某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開工。在裝修過程中,博某某公司曾多次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方催要工程款,并曾于2011年10月27日向被告方發(fā)出停工待款通知。2011年11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署了《幸福時光KTV施工現(xiàn)場協(xié)商會議記要》,對整體工程施工進度緩慢的原因作出如下結(jié)論:1、前期主要是因為空調(diào)、消防、通風等工程和甲(方)供材部分影響了工期;2、近階段無法正常施工的原因主要是隔墻砌體潮濕,現(xiàn)已施工的木制品部分受潮發(fā)霉;3、砌體墻面不平,有的相差兩三公分。2011年11月24日,博某某公司向被告方提出,施工現(xiàn)場仍不具備施工條件,主要是墻面不平和潮濕。若被告方因需趕工期等原因強制要求博某某公司施工,則后期出現(xiàn)的墻體、墻紙發(fā)霉等質(zhì)量問題博某某公司概不負責。
工程完工后被告方未經(jīng)驗收,于2012年1月1日正式進行營業(yè)活動。后雙方因工程質(zhì)量及施工過程中的增、減施工項目發(fā)生爭議。2012年9月12日,雙方對博某某公司實際施工的內(nèi)容及增、減的工程量進行了現(xiàn)場測量與登記,并對少數(shù)有爭議的內(nèi)容也作了記載。此前,博某某公司及幸福時光娛樂城各自作了一次工程決算,但因數(shù)額差距較大,均未得到對方的認可。2012年11月6日,博某某公司再次向幸福時光娛樂城發(fā)出工程決算報告,核定其圖紙范圍內(nèi)的實際工程造價為1380,154.34元,變更增項部分造價為329,736.32元,減項部分為54,861.54元。造價合計165.5萬元。幸福時光娛樂城于2012年7月14日作出的工程決算為:圖紙范圍內(nèi)的工程造價為107.49萬元,變更增項為24.09萬元,變更減項為7.26萬元,合計為124.32萬元。訴訟過程中,博某某公司放棄了要求增加的工程款,只要求被告方按雙方合同約定價款136萬元進行結(jié)算。現(xiàn)被告方已支付博某某公司工程款93萬元。
本院認為:博某某公司與幸福時光娛樂城、王某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施工過程中,雙方協(xié)商后對工程項目進行了增、減調(diào)整,雙方應按調(diào)整后的工程量確定工程造價。根據(jù)原、被告雙方分別出具的工程決算報告來看,增加施工項目的工程價款,要遠遠超過減少施工項目的工程價款?,F(xiàn)博某某公司要求只按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進行結(jié)算,放棄了其部分權利,應予準許。雙方所簽合同約定,該工程的工程價款為136萬元,現(xiàn)被告方已支付了93萬元,尚應支付43萬元。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方應于2012年8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被告方至今仍拖欠博某某公司工程款43萬元,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博某某公司要求支付的違約金過高,經(jīng)被告方要求可以適當降低,可按超過其損失的30%來確定。本案中博某某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損失大小,本院酌情以銀行貸款利率的130%確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結(jié)合博某某公司的主張,自2012年8月30日起計算至2013年7月19日其提起訴訟之日止。被告方對博某某公司的裝修工程未經(jīng)驗收即使用營業(yè),此后再以工程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提出抗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方認為博某某公司具有其他違約行為依據(jù)不足。其相應抗辯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納。
幸福時光娛樂城、王某認為,幸福時光娛樂城是由王某與劉平合伙投資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應追加劉平參加訴訟。如二人確系合伙,則相應的責任應由合伙的字號即幸福時光娛樂城承擔。故其要求追加劉平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已沒有必要。并且原告博某某公司也不同意追加劉平參加訴訟,本院不予追加。當然,王某作為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業(yè)主,亦應對因此而產(chǎn)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1條、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十堰幸福時光娛樂城、王某支付原告十堰博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萬元,并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30%,向原告十堰博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十堰博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130元,由被告十堰幸福時光娛樂城、王某負擔15000元,原告十堰博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1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jié)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十堰五堰支行;帳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 判 長 楊思孝 審 判 員 張昌安 人民陪審員 曾新彩
書記員: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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