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偉翔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北路65號。
法定代表人:趙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富霞,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湖北乾某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凌區(qū)港虹路2號。
法定代表人:肖成,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十堰偉翔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翔公司)訴被告湖北乾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鄭隆田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呂華德(主審)、人民陪審員彭繡霖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zhèn)ハ韫镜奈写砣诵旄幌嫉酵⒓恿嗽V訟,被告乾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日,原告?zhèn)ハ韫九c被告乾某公司簽訂了《供貨合同》,合同約定,十日內,原告?zhèn)ハ韫竟┙o被告乾某公司武當山三豐廣場項目部型號規(guī)格為BV6、45000M、單價/3.39元、金額152550元銅芯線;貨到一月內購方一次性付清貨款;解決合同糾紛處理方式為:雙方協(xié)商不成,可向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原告?zhèn)ハ韫景凑蘸贤?014年3月17日將貨供給被告乾某公司武當山三豐廣場項目部,并簽收確認。原告?zhèn)ハ韫径啻蔚皆擁椖坎考耙瞬敬咭浛顭o果的情況下,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15255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利率計算;原告催要貨款產生的費用3000元及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乾某公司所欠原告?zhèn)ハ韫矩浛顚賹?,有證據(jù)證實,債務應當清償。本案原告?zhèn)ハ韫咎峤坏淖C據(jù)能夠證明原告向被告乾某公司供貨事實的存在,原告?zhèn)ハ韫疽蟊桓媲彻局Ц端坟浛?52550元、支付利息及催要貨款所產生的費用、承擔訴訟費用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乾某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十堰偉翔電器有限公司貨款152550元及利息,(利息從交貨之日一月后2014年4月18日起至判決生效止,(以15255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被告湖北乾某建設有限公司償付原告十堰偉翔電器有限公司索要貨款的費用2945元。
上述款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11元,由被告湖北乾某建設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十堰分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十堰市廣場支行;賬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 判 長 鄭隆田 審 判 員 呂華德 人民陪審員 彭繡霖
書記員:姜瑞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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