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北某正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qū)馬坡鎮(zhèn)龍馬街15號院1幢1層101號。法定代表人:顧平圻,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林,北京朗庭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門頭溝區(q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志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行唐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zhí)N泉,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某公司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程序嚴重違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安某某、張志杰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一審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案,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一審法院忽略了整個程序要求,沒有告知我公司訴訟權利和義務,更沒有確定舉證期限。我公司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安某某、張志杰重復主張,超數(shù)額主張,但不讓我公司舉證,剝奪了舉證權利。二、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我公司與安某某、張志杰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只是通過安某某從中協(xié)調(diào)。與安某某、張志杰之間存在的勞務欠款,雙方經(jīng)核對后,我公司已經(jīng)按照約定支付了工人工資,而且還存在超付部分。根據(jù)《民事訴訟法》170條第四款規(guī)定,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安某某、張志杰辯稱,北某公司陳述一審法院沒有給舉證期限,但其遲遲不提交,是自己造成的。我們主張的不止是工人工資,還有其他費用?;谖覀兪呛匣锍邪贤年P系,不存在北某公司所主張的我們是包工頭的說法。2014年1月22日雙方簽訂協(xié)議是不爭的事實,所以北某公司應支付工程款。北某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協(xié)議書里面包含70000元。耿立兵向我們打款200000元,不是小數(shù)目,由此能證明我們是施工方,北某公司不認可工程機械租賃憑證沒有依據(jù)。本案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安某某、張志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支付66217項目部工程的B標段9#、10#罐工程款347444元,及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支付66217項目部工程B標段G7、G8、G11、G12工程款70000元,及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3、支付工人工資275600元,及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4、支付鏟車、拖車等費用9825元,及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上述款項共計702869元;5、承擔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月22日被告北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347444元未付;2013年9月26日被告北某公司欠原告7萬元工程款未付,約定2014年春節(jié)前付清(2014年2月1日前);2014年1月28日被告北某公司欠原告27.56萬元未付(約定2014年2月1日前付清);截止2013年12月6日被告北某公司尚欠原告鏟車拖車費用9825元未付;上述款項共計702869元。上述欠款被告北某公司均蓋章簽字予以認可。2017年1月5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給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原、被告之間簽訂有承包協(xié)議,在履行協(xié)議過程中,原告依約履行了義務,被告應當承擔給付工程款的義務。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北某正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安某某、張志杰工程款347444元及相應利息(利息從2014年1月23日起,以347444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北某正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安某某、張志杰工程款7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從2014年2月1日起,以7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三、被告北某正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安某某、張志杰工程款275600元及相應利息(利息從2014年2月1日起,以2756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四、被告北某正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安某某、張志杰鏟車拖車費用9825元及相應利息(利息從2013年12月7日起,以9825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費10829元,由被告負擔。本院二審期間,北某公司提交對安某某、張志杰付款明細及憑證。擬證明雙方結算后,北某公司又付過款項,安某某、張志杰主張的款項是有重復的情形。安某某、張志杰質證認為,對北某公司轉款的事實不否認。有爭議的三筆款項,是北某公司確認的日期,并未給被上訴人打款,與其說的相互矛盾。北某公司對工程機械租賃費用不成立。安某某、張志杰對北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的沒有異議,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從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1月2日。北某公司給付安某某、張志杰勞務費665400元。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北某正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志杰、安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1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北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林,被上訴人安某某、張志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zhí)N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北某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交的付款憑證能夠證實其與安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后,給付了安某某、張志杰勞務費665400元,但其余給付款項均發(fā)生在雙方對其他的結算之后,所以不應當扣減。雖然北某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再次對2013年9月26日簽訂了《協(xié)議書》欠款70000元進行了確認,但由于北某公司已經(jīng)給付了該款項,故不應再給付。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北某公司主張不支付工程機械租賃費用沒有依據(jù)。綜上,北某公司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139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項;二、撤銷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139號民事判決第(二)。如果上訴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829元,按一審法院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0829元,由被上訴人安某某、張志杰負擔3000元,由上訴人北某正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7829。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成 進
審判員 姜 兵
審判員 姜建龍
書記員:徐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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