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安市環(huán)宇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蘇振河,職務: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趙連榮,黑龍江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黑龍江省昌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敬海,職務:經(jīng)理。
原告北安市環(huán)宇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起訴被告黑龍江省昌泰物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北安市環(huán)宇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原、被告雙方對已施工的工程及未施工的工程量有爭議,雙方需要重新計算價格及調(diào)查核實證據(jù),原、被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審理的申請。雙方提出對未完成及合同外工程量進行決算,因此項算賬時間較長,故提出對本案中止審理。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北安市環(huán)宇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00.00元減半繳納即250.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王春勝
審判員 宋 軍
審判員 劉 亮
書記員: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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