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安市國勝面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維福,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蔣雪峰,黑龍江蔣雪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北安市國勝面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被告張某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賬戶9000.00元,并已提供擔保。本院依據(jù)原告申請于2014年8月26日凍結被告張某的存款賬戶,現(xiàn)原告申請解除對被告張某賬戶的凍結。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告張某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的存款帳戶的凍結。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宋 軍
書記員:欒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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