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麗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永樂店鎮(zhèn)永新路09561號。
法定代表人:何豐源,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俊麗,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鵬博,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保定市蓮池區(qū)超視立眼鏡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qū)裕華西路577號銀座商城一層11號。
主要負責人:于現(xiàn)平,該眼鏡店經營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明媚,河北維民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美麗島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保定市蓮池區(qū)超視立眼鏡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美麗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北京美麗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北京美麗島科技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2900元,減半收取計1450元,由北京美麗島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祁 峰 代理審判員 馬 媛 代理審判員 周子辰
書記員:劉慧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