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紫某新銳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金溝河路15號1號樓1層。
法定代表人:任勝利,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海燕,北京市中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連成(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曹安路3616-3618號。
法定代表人:張錫淼,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壽陽、范霞,該公司職工。
原告北京紫某新銳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連成(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紫某新銳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北京紫某新銳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上海連成(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120元,由原告北京紫某新銳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張金剛
書記員: 范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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