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牛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
尚春龍
王為民(北京德通律師事務所)
劉淑華
原告:北京牛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張家灣鎮(zhèn)后街村244號。
法定代表人:尚海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尚春龍,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王為民,北京市德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淑華。
原告北京牛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某建筑集團公司)與被告劉淑華追償權糾紛四案【(2015)宣區(qū)商初字第78號、第79號、第80號、第81號】,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原告牛某建筑集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春龍、王為民,被告劉淑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連帶責任制度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本案中,原、被告是基于掛靠關系,即違法借用建筑施工資質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牛某建筑集團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有對施工中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的責任劃分。因雙方未對該工程進行結算,北京牛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亦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其要求劉淑華給付其在四個案件中已分別支付的工程款、訴訟費、執(zhí)行費的主張,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北京牛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的案件受理費2890元、3149元、450元、1019元,共計7508元,由北京牛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連帶責任制度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本案中,原、被告是基于掛靠關系,即違法借用建筑施工資質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牛某建筑集團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有對施工中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的責任劃分。因雙方未對該工程進行結算,北京牛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亦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其要求劉淑華給付其在四個案件中已分別支付的工程款、訴訟費、執(zhí)行費的主張,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北京牛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的案件受理費2890元、3149元、450元、1019元,共計7508元,由北京牛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徐向軍
審判員:李飛
審判員:劉曉亮
書記員: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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