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海陽順達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西莊村西莊北路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5663706290G。
法定代表人:尤海陽,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會芬,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宮北動,男,該公司職工,。
被告:深圳市華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qū)梨園東路555號5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192184157N。
法定代表人:王振濤,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北京海陽順達玻璃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華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海陽順達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北京海陽順達玻璃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4272元,減半收取計2136元,由北京海陽順達玻璃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許富芳
書記員:劉建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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