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北泡輕鋼建材有限公司
馬立平(北京商略律師事務所)
河北鼎泰華奧投資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市北泡輕鋼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春頡,董事長。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廣渠路11號院1號樓金泰國際大廈8層A803室。
委托代理人馬立平,北京商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鼎泰華奧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守強,董事長。
住所地:高碑店市112線東側東方路南側。
本院在審理原告北京市北泡輕鋼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鼎泰華奧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北泡輕鋼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北京市北泡輕鋼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北京市北泡輕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河北鼎泰華奧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781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北泡輕鋼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北京市北泡輕鋼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北京市北泡輕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河北鼎泰華奧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781元(已減半收?。稍姹本┦斜迸葺p鋼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姜靜
書記員:裴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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