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奧達永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5799035123H。
法定代表人:杜俊杰,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振文,江蘇天地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劍東,江蘇天地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自由職業(yè),現(xiàn)住太原市小店區(qū)。
北京奧達永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宋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奧達永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北京奧達永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3,110元,減半收取計1,555元,由原告北京奧達永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負擔1,555元。
審判員 陳鐵軍
書記員: 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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