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大成(哈爾濱)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煒,職務執(zhí)行合伙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牟善志,北京大成(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醫(yī)院,住所地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新剛,職務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偉,黑龍江朗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大成(哈爾濱)律師事務所與被告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醫(yī)院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牟善志,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律師費310000元;2.判令被告給付逾期給付律師費的違約金(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日1%計算);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14日,案外人呂昊、李盟與被告發(fā)生醫(yī)療糾紛,并于2014年12月9日將被告訴至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年1月27日,被告與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約定:“按甲方減少的債務數額計提律師費:以310000元為基數與實際判決、裁定、和解、撤訴裁定金額之差額計算之差確定減少的債務數額”,“如無減少債務數額(即賠償數額超過31萬元),乙方不計提律師費”。《委托代理合同》訂立以后,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依約提供法律服務,參加了司法鑒定中心組織的2次聽證會以及阿城區(qū)人民法院組織的調解,并憑借專業(yè)水準及負責精神與鑒定機構不斷地交換意見,最終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認定被告對呂昊、李盟之子死亡承擔25%的責任(在省醫(yī)調委調解的時候,認定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醫(yī)院承擔60%的責任)。因鑒定結論對其不利,呂昊、李盟于2015年7月30日撤回起訴。依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向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給付律師費310000元。2017年5月10日,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將前述律師費債權轉讓給原告,原告于當日向被告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并通知被告在收到通知書五日內向原告給付律師費,但至今被告未予給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1.案外人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于2015年1月27日同被告簽訂一份《委托代理合同》,該份合同第五條約定律師費用的收取采取風險代理方式。風險代理的意思就是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為被告代理一起醫(yī)療侵權糾紛案件。合同簽訂時雙方約定的是按照被告減少的債務數額計提律師費,可是在履行合同當中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沒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履行義務來承擔代理該起案件,只是在合同簽訂后代理、調解以及鑒定,沒有將本案處理完畢。所以屬于違約。由于北辰律師事務所將代理費的債權轉移給原告,所以原告基于該合同向被告主張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所以被告拒絕給付代理費,也是合理合法的。2.被告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后,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所以也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3.雙方約定律師費的收取是減少債務的數額比例收取,可是患方呂昊和李盟在道里區(qū)人民法院訴訟時,也一同將被告訴至法院。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并沒有給予出庭代理,就是說沒有履行當時代理合同的相關的義務。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所舉證據一《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且其證明內容均為合同約定內容,本院對其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予以采信;對原告所舉證據二呂昊、李盟起訴被告的民事起訴狀、黑龍江民強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24號民事裁定書,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原告所舉證據三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及EMS快遞單,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被告所舉證據一案外人呂昊、李盟起訴被告及案外人哈爾濱市兒童醫(yī)院民事起訴狀、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傳票及舉證通知書,原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被告所舉證據二被告向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遞交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書、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與被告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因與呂昊、李盟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聘請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作為委托代理人。合同約定,代理階段為一審、二審;審理機關為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律師費用,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與被告協(xié)商,采取風險代理方式,即按被告減少的債務數額計提律師費,以310000元為基數與實際判決、裁定、和解、撤訴裁定金額之差額計算之差確定減少的債務數額,如無減少債務數額(即賠償數額超過310000元),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不計提律師費;被告預付律師費的數額及時間見補充協(xié)議,剩余部分律師費在被告收到生效判決書、裁決書、撤訴裁定后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給付,逾期則按日1%加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代理被告參與案件司法鑒定及調解工作。2015年7月30日,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下發(fā)(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2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呂昊、李盟撤回起訴。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8月2日簽收該民事裁定書。2015年8月3日,呂昊、李盟向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哈爾濱市兒童醫(yī)院、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醫(yī)院連帶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等10000元(待鑒定后變更),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該起案件中被告委托黑龍江朗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參加訴訟。2017年7月5日,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下發(fā)(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醫(yī)院給付呂昊、李盟醫(yī)藥費817.25元、誤工費317.5元、伙食補助費25元、死亡賠償金121015元、喪葬費60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駁回呂昊、李盟的其他訴訟請求。另2017年5月10日,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將其享有的對被告的債權本金310000元及逾期給付利息全部轉讓原告,原告0元受讓上述債權,無需向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給付轉讓價款。后原告將債權轉讓通知書通過EMS形式郵寄至被告處。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被告沒有向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預付律師費用。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1.被告是否應給付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費用310000元;2.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與原告的債權轉讓行為對被告是否發(fā)生效力。
關于被告是否應給付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費用310000元。本院認為,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與被告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段写砗贤穼ξ写硎马棧▽Ψ疆斒氯说拿Q或者姓名、案由、審理機關、代理階段)和采取風險代理方式收取律師費用等均作出了明確約定。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呂昊、李盟訴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委派律師代理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醫(yī)院參與了案件司法鑒定及調解工作,后該案以裁定撤訴方式結案,被告未給付呂昊、李盟賠償費用。依據《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應認定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完成了委托代理工作,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應按照被告減少的債務數額計提律師費,即以310000元為基數與撤訴裁定金額之差額確定減少的債務數額,故被告應給付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費用310000元。關于被告提出呂昊、李盟撤訴后又將被告和哈爾濱市兒童醫(yī)院起訴至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并沒有繼續(xù)代理案件至最終處理完畢,被告不應給付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費用的主張,因在呂昊、李盟訴被告和哈爾濱市兒童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中,被告另行委托了黑龍江朗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案件,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在該案中未代理被告參與訴訟不影響被告依據《委托代理合同》給付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費用,故對被告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提出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在律師費用收取標準上存在欺詐行為,被告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與原告的債權轉讓行為對被告是否發(fā)生效力。本院認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需征得債務人同意,通知債務人轉讓即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本案中,原告已將債權轉讓通知書郵寄至被告處并已簽收,故黑龍江北辰律師事務所與原告的債權轉讓行為對被告發(fā)生效力。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律師費用31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自收到撤訴裁定三個工作日后按日1%標準給付逾期支付律師費用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按日1%計算逾期支付律師費用的違約金標準過高,應調整為按照年利率24%計算,故被告應按照此標準給付逾期支付律師費用的違約金。另被告以其已向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舉報原告并正在處理中為由,向我院申請中止審理,因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中止訴訟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醫(y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大成(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律師費用310000元。
二、被告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醫(y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大成(哈爾濱)律師事務所逾期給付律師費用的違約金(以310000元為基數,自2015年8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59元,由被告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醫(yī)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藏暉
人民陪審員 盧偉
人民陪審員 宋洪英
書記員: 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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