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某文化有限公司
唐寧(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
遷安市隆泰達紙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范玉維(北京京信揚律師事務所)
李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博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區(qū)清水鎮(zhèn)政府院內(nèi)。
法定代表人何乘彬,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唐寧,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遷安市隆泰達紙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遷安市遷安鎮(zhèn)于家村南。
法定代表人馬東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范玉維,北京市京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李某,遷安市隆泰達紙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范玉維,北京市京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博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公司)為與上訴人遷安市隆泰達紙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隆泰達公司)、原審被告李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博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寧、上訴人隆泰達公司委托代理人范玉偉、被上訴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范玉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一審以2010年4月27日作為節(jié)點,之前打款(除隆泰達自認外)均不予認可,之后均予認可,并不完全符合事實,不能以此簡單認定。二審對博某公司的打款進行了重新核實,關于當事人爭議的幾筆款項,其中第一筆200萬元收款人是劉樹斌,而不是李某。博某公司不能證明劉樹斌是隆泰達公司的工作人員,故不能認為該筆款項為隆泰達公司所收。二審庭審中,博某公司稱,一審判決后其已經(jīng)就該筆款項以劉樹斌等為被告另行起訴。該筆款項另行起訴為宜。第二筆款項劉金出具收條的15萬元。博某公司認可該15萬元并非紙款,而是借給李某做手術的錢,收條中未注明轉(zhuǎn)為紙款,故該15萬元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應另案起訴。第三筆北教聯(lián)付款350萬元和第四筆北出版付款50萬元的性質(zhì)是一樣的,均由第三方付款。在付款之前,博某公司沒有指示該筆付款是由第三方代其支付的,且北教聯(lián)和北出版沒有出庭對其證明和說明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隆泰達公司也提交了大量的增值稅發(fā)票證明其與北教聯(lián)和北出版之間存在業(yè)務關系。故從現(xiàn)有證據(jù)并不能認定該幾筆款項為兩單位替博某公司支付的紙款。如果確為代付,博某公司可以向北教聯(lián)和北出版主張權利??鄢陨蠋坠P共計615萬元后,隆泰達公司并不欠博某公司紙款,博某公司向隆泰達公司主張權利依據(jù)不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北京博某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訴。
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不需交納訴訟費用,北京博某文化有限公司交納的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予退還。保全費5000元,由北京博某文化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一審以2010年4月27日作為節(jié)點,之前打款(除隆泰達自認外)均不予認可,之后均予認可,并不完全符合事實,不能以此簡單認定。二審對博某公司的打款進行了重新核實,關于當事人爭議的幾筆款項,其中第一筆200萬元收款人是劉樹斌,而不是李某。博某公司不能證明劉樹斌是隆泰達公司的工作人員,故不能認為該筆款項為隆泰達公司所收。二審庭審中,博某公司稱,一審判決后其已經(jīng)就該筆款項以劉樹斌等為被告另行起訴。該筆款項另行起訴為宜。第二筆款項劉金出具收條的15萬元。博某公司認可該15萬元并非紙款,而是借給李某做手術的錢,收條中未注明轉(zhuǎn)為紙款,故該15萬元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應另案起訴。第三筆北教聯(lián)付款350萬元和第四筆北出版付款50萬元的性質(zhì)是一樣的,均由第三方付款。在付款之前,博某公司沒有指示該筆付款是由第三方代其支付的,且北教聯(lián)和北出版沒有出庭對其證明和說明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隆泰達公司也提交了大量的增值稅發(fā)票證明其與北教聯(lián)和北出版之間存在業(yè)務關系。故從現(xiàn)有證據(jù)并不能認定該幾筆款項為兩單位替博某公司支付的紙款。如果確為代付,博某公司可以向北教聯(lián)和北出版主張權利??鄢陨蠋坠P共計615萬元后,隆泰達公司并不欠博某公司紙款,博某公司向隆泰達公司主張權利依據(jù)不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北京博某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訴。
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不需交納訴訟費用,北京博某文化有限公司交納的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予退還。保全費5000元,由北京博某文化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巍
審判員:馬艷輝
審判員:葉密
書記員:李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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