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十二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彪,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濤,浙江億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啟承汽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葉洲,該公司經理。
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張勇。
原告北京十二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啟承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十二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北京十二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于法無悖,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北京十二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免予收取。
審判員:田力烽
書記員:林??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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