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和東方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營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陽被告:夏某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2264.27元;2.要求被告給付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的利息、違約金、罰息8584.99元,以后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算;3.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1115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9月23日,案外人夏靖與被告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向夏靖借款13379.2元,還款分期24個月,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每月償還本息671.19元,同時協(xié)議還對違約金、罰息的計算方式及訴訟費用的負擔等作了明確約定。2013年9月25日,夏靖依約提供借款,被告自2013年12月15日起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2016年2月15日,夏靖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其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項下的合同權利轉讓給原告,并于2016年3月3日向被告郵寄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被告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經(jīng)本院審查核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依據(jù)原告的陳述及對證據(jù)的分析,本院確認以下事實:2013年9月23日,被告與案外人信和匯金信息咨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和匯金公司)、信和匯誠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和匯誠公司)、信和惠民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和惠民公司,三公司并稱信和三公司)簽訂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借款人),約定:被告經(jīng)信和惠民公司推薦與特定的出借人于2013年9月23日簽訂《借款協(xié)議》,借款金額為13379.2元,信和匯金公司為被告提供借款相關的信息咨詢服務,并在其申請借款過程中協(xié)助其辦理各項手續(xù),信和匯誠公司為其實現(xiàn)成功借款出具審核意見、提供還款方案建議,信和惠民公司為其提供出借人推薦,協(xié)助取得資金來源,促成交易,被告在獲得約定款項的同時向信和匯金公司支付咨詢費1723.39元、向信和匯誠公司支付審核費270.34元、向信和惠民公司支付服務費1385.47元,三項費用合計3379.2元。同日,案外人夏靖與被告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向夏靖借款13379.2元;每月償還671.19元;還款分24個月,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9月15日,于每月15日還款;夏靖通過網(wǎng)上銀行匯款的方式將款項匯入被告賬戶;被告同意授權夏靖將借款本金數(shù)額扣除代替被告應當交納給信和匯金公司的咨詢費、信和匯誠公司的審核費及信和惠民公司的服務費后的剩余款項支付到被告的賬號()中;如被告未按約定的還款時間足額還款,應向夏靖支付罰息和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按照當月應還本息的10%計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單獨計算,罰息每日按當月借款期結束的應還本息的0.2%收取,每月單獨計算,如被告逾期達到15天及以上,夏靖有權提前終止協(xié)議,被告須在夏靖提出終止協(xié)議要求的三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罰息和逾期違約金;因被告未還款而帶來的調(diào)查及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合同簽訂后,夏靖依約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義務,同時,信和匯金公司、信和匯誠公司及信和惠民公司分別出具收據(jù)一份,載明已收到夏靖代被告支付的咨詢費1723.39元、審核費270.34元及服務費1385.47元。此后,被告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截至2016年10月15日,尚欠夏靖借款本金12264.27元及利息8584.99元。2016年2月15日,夏靖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將其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項下的全部債權轉讓給原告。2016年3月3日,夏靖通過郵寄方式向被告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該通知載明:根據(jù)夏靖與原告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夏靖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項下的權利將依法全部轉讓給原告,原合同條款和條件不變,并已通知到被告。另查明,2016年7月3日,原告與黑龍江鼎譽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本案律師代理費的總額為1115元。
原告北京中和東方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靖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夏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案外人夏靖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案外人夏靖與原告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均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未按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夏靖將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項下的全部債權依法轉讓給原告并通知被告,該債權轉讓有效且對被告發(fā)生效力,據(jù)此被告應向原告履行《借款協(xié)議》項下的全部債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督杩顓f(xié)議》約定的利息、罰息、違約金的利率之和超過年利率24%,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自2013年11月16日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違約金、罰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因夏靖與被告在《借款協(xié)議》中對此未明確約定,且律師費不屬于實現(xiàn)債權的必要費用,雖然夏靖向被告發(fā)出的《債權轉讓通知》載明律師費由被告承擔,但該通知系債權讓與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未經(jīng)被告同意,雙方對此未達成一致,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北京中和東方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64.27元;二、被告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北京中和東方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的利息、違約金、罰息8584.99元,以后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違約金合計按年利率24%計算;三、駁回原告北京中和東方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9元,由原告負擔28元,由被告負擔321元及公告費560元(此款原告已預交,待被告履行付款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