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云龍,男,漢族,無職業(yè),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江北,女,漢族,住吉林省東豐縣。系梅河口市中和鎮(zhèn)張油坊村民委員會推薦的公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清山,男,漢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系梅河口市中和鎮(zhèn)張油坊村民委員會推薦的公民。
被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住所:梅河口市站前路503號。
負責人:李立紅,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峰,吉林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包云龍與被告黃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包云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人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等合計95605.03元;2.要求黃某某賠償剩余損失的70%即23258.05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16日13時30分許,黃某某駕駛吉EP7861號奧拓車由東向西行駛在梅河口市中和鎮(zhèn)二八石村4組左側轉彎時與我駕駛吉ECL596號兩輪摩托車相撞,導致我受傷車輛損壞的后果。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人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黃某某辯稱,我同意賠償?shù)覜]有能力賠,包云龍的醫(yī)療費是否合理我保留申請鑒定的權利。
人財保公司辯稱:對包云龍的合理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醫(yī)療費和誤工時間及包云龍的職業(yè)有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包云龍的各項合理損失,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二0一六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人財保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進行司法鑒定的書面申請,故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本院委托鑒定程序合法,故本院對吉林常春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醫(yī)療費部分,根據包云龍?zhí)峤坏尼t(yī)療費票據,其在梅河口市中心醫(yī)院花費住院費37063.63元,其提交的梅河口市中心醫(yī)院門診繳費憑條中有三份無醫(yī)院公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認定包云龍門診費為1047.16元,故醫(yī)療費總額為38110.79元,對包云龍主張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誤工費部分,包云龍主張其職業(yè)為木匠,并申請證人葉春祿出庭作證,但葉春祿的經營場所并無合法營業(yè)執(zhí)照,包云龍亦沒有資質證明,故其誤工費應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誤工損失日為180日,故誤工費為15767.52元(2627.92元×6個月),對包云龍主張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護理費部分,包云龍住院30天,一級護理7天,二級護理23天,故護理費為4470.34元(120.82元×2人×7天+120.82元×2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000元(100元×30天)。殘疾賠償金部分,包云龍非農業(yè)戶,于2016年10月8日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已滿66周歲,故殘疾賠償金為34861.2元(24900.86元×14年×10%),對其主張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根據其受傷程度,其主張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為2100元、交通費部分,考慮其入院出院情況以100元為宜,因鑒定產生的交通費以300元為宜。財產損失部分,其提交的修車票據并非正式票據,本院不予采信,故對該費用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包云龍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38110.79元、誤工費15767.52元、護理費4470.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3486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100元、交通費100元、鑒定產生的交通費300元,合計103709.85元。關于責任承擔問題,包云龍駕駛的車輛在人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人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應賠償包云龍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中的1萬元,賠償誤工費15767.52元、護理費4470.34元、殘疾賠償金3486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元,合計70199.06元。剩余損失33510.79元,因黃某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包云龍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包云龍無證超速駕駛機動車,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故以黃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為宜,即應賠償20106.47元(33510.79元×60%)。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包云龍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中的1萬元,賠償誤工費15767.52元、護理費4470.34元、殘疾賠償金3486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元,合計70199.0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黃某某賠償原告包云龍醫(yī)療費、鑒定費等損失合計20106.4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付清;
三、駁回原告包云龍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4元,減半收取計547元,由被告黃某某負擔。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原告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于 水
書記員:張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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