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某某
池松柳(黑龍江正達律師事務(wù)所)
南某
楊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望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池松柳,女,黑龍江正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望奎縣。
上訴人勾某某因被上訴人南某、原審被告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望奎縣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6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審理過程中,勾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勾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勾某某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6,550.00元,減半收取3,275.00元,由上訴人勾某某負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勾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勾某某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6,550.00元,減半收取3,275.00元,由上訴人勾某某負擔(dān)。
審判長:張金中
書記員: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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