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莊建福,黑龍江明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
原告勾某某與被告李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晶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莊建福、被告李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50,000.00元的事實,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據予以證明。被告主張其已還清借款,但未能向法庭出示書面證據。被告申請出庭的兩名證人僅能證明被告于2015年春節(jié)前交付給一個外號叫“勾子”的人人民幣100,000.00元,但對此筆錢的性質并不清楚,僅從被告處得知是還款。在借貸關系中,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應將其出具的借據收回或者要求債權人為其出具收條作為其清償債務的憑證。但是本案被告稱其還款時既未收回其為原告出具的借條,原告也為向其出具收條。根據證據規(guī)則,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依據證據規(guī)則的規(guī)定原告提交的書證的證明力大于被告申請出庭的證人提供的證言。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還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其已還款的意見,因其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小于原告提交的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三項、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勾某某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0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承擔(與上款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即權利人應在本案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法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孫晶
書記員:石瑩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原始證據的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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