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川市星典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東城王家灣村米蘭春天14號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02075458569C。
法定代表人李珺,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鄭健,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姜某,男,生于1982年6月2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戶籍地利川市。
被告楊某,女,生于1990年3月16日,漢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戶籍地利川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利川市星典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訴被告姜某、楊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姜某、楊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利川市星典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354.50元,減半收取1677.25元,由原告利川市星典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周雙祿 代理審判員 趙紅玲 人民陪審員 黃美才
書記員:賴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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