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王斌(黑龍江盛和盛律師事務所)
付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新瑪特購物休閑廣場部門經理,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紅河街49號201室。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斌,黑龍江盛和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職工,現住址不詳。
上訴人初某因與被上訴人朱某某、被上訴人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薩爾圖人民法院(2015)薩商初字第12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初某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朱某某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朱某某沒有提供給被上訴人付某借款的資金來源,無法證實實際借款;2.一審判決認定夫妻存續(xù)期間一方借款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是不客觀的。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以一方名義對外借款,另一方是否要承擔償還責任,要看借款債務的性質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3.上訴人初某對配偶付某借款的事實不知情,本案債務應認定為被上訴人付某個人債務。
被上訴人朱某某答辯稱,上訴人初某與被上訴人付某一審均未到庭,二人放棄了自己舉證和答辯的權利,應視為二人對債務的認可。
被上訴人朱某某有固定工資收入,具有出借資金的經濟能力。
被上訴人付某與上訴人初某離婚的事實,不影響上訴人初某應承擔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也不影響其償還后向被上訴人付某享有的追償權。
被上訴人付某也從未償還欠款,其既沒有提交還款收據證明,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被上訴人付某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朱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某、初某返還借款本金4萬元及逾期利息1200元,共計41200元;2.訴訟費用851元,由被告付某、初某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0月15日,被告付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朱某某借款4萬元并出具借據一份,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于2015年4月15日一次性償還,不計利息,被告付某在借條中簽字確認。
出具借條當天,原告將4萬元現金交付被告付某。
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朱某某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至今未給付。
現原告朱某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付某、初某給付原告朱某某4萬元,并且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1月13日止的利息1200元,共計41200元。
另查,二被告于2013年8月28日登記結婚,于2015年6月26日離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
被告付某向原告朱某某借款4萬元并出具借據,且借據中被告付某以借款人的名義簽字確認,屬于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付某未按約定履行償還全部借款的義務,已構成違約,故被告付某應當承擔4萬元本金的償還責任。
關于原告朱某某要求被告付某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1月13日止的利息1200元的訴訟請求,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期限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但因原告與二被告簽訂借據時未約定利息事項,因此對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調整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本金4萬元的逾期利息,具體數額為1390.0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00元利息的訴訟請求未超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予以支持。
被告付某與被告初某系夫妻關系,涉案債務發(fā)生在被告付某與被告初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被告初某對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擔給付責任。
判決:被告付某、初某于判決生效后一次性償還原告朱某某欠款本金4萬元及逾期利息1200元,共計41200元。
案件受理費851元,由被告付某、初某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
根據被上訴人朱某某出示的借條、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證實被上訴人朱某某與被上訴人付某之間形成了合法的借貸關系。
被上訴人付某一審、二審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
被上訴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返還借款及逾期利息的法律責任。
借款事實發(fā)生在被上訴人付某與上訴人初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審、二審中上訴人初某僅提供了一份被上訴人付某簽名的證明,該證明從證據上看屬于證人證言,被上訴人付某未到庭無法核實證明的真實性。
且被上訴人付某系本案被告,其作出減輕他人責任的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本案借款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上訴人初某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可以向被上訴人付某追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初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25元,由上訴人初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
根據被上訴人朱某某出示的借條、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證實被上訴人朱某某與被上訴人付某之間形成了合法的借貸關系。
被上訴人付某一審、二審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
被上訴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返還借款及逾期利息的法律責任。
借款事實發(fā)生在被上訴人付某與上訴人初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審、二審中上訴人初某僅提供了一份被上訴人付某簽名的證明,該證明從證據上看屬于證人證言,被上訴人付某未到庭無法核實證明的真實性。
且被上訴人付某系本案被告,其作出減輕他人責任的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本案借款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上訴人初某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可以向被上訴人付某追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初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25元,由上訴人初某負擔。
審判長:周鐵峰
審判員:李丹
審判員:趙丹暉
書記員:姜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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