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衛(wèi)東,河北正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江波,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縣。
原告劉某與被告劉江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衛(wèi)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江波經公告送達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一、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息24%計算,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日止);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11日,原告劉某與被告劉江波簽訂了《循環(huán)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額度40000元,月息2%,還款日期為2015年5月10日。2014年11月23日,原告履行了義務,將25000元打到被告指定賬戶。但借款期滿后,被告未償還借款本息。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將25000元借給被告劉江波,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循環(huán)借款協(xié)議》、《三方代扣授權協(xié)議》及付款證明足以證實,上述協(xié)議合法有效。被告劉江波至今未返還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張被告劉江波償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自2014年11月23日起的利息(按月息2%計算),依法應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江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劉某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息2%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3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賈立新 人民陪審員 樊立成 人民陪審員 浦熔志
書記員:段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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