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王佳沖(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
劉某
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辛集市。
委托代理人:王佳沖,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辛集市。
原告劉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士錄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佳沖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劉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94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告稱臨時用款,借用原告現金94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24日親筆寫下借條一份,借款時被告稱很快還款。
上述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原告只有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劉某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向原告劉某借款9000元有劉某書寫并簽名的借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對被告劉某借原告劉某9000元事實予以確認。
被告劉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自己舉證、質證權利,依法適用缺席判決。
原、被告雙方成立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劉某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時償還借款,推拖不還依法不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劉某借款9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公告費40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向原告劉某借款9000元有劉某書寫并簽名的借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對被告劉某借原告劉某9000元事實予以確認。
被告劉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自己舉證、質證權利,依法適用缺席判決。
原、被告雙方成立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劉某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時償還借款,推拖不還依法不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劉某借款9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公告費40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審判長:李士錄
書記員:張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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