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張福嶺(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
周芳逸(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徐曉飛
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代理人:張福嶺,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芳逸,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銀保險滄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負責人:崔建麗,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曉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該公司職員,住該公司宿舍。
上列原、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朝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銀保險滄州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700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作為冀J129WK號車的所有人,與被告中銀保險滄州支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應屬被告保險責任。
因冀J129WK號車在被告中銀保險滄州支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就原告的車輛損失53793元,被告中銀保險滄州支公司應當予以賠償。車損鑒定費及拖車費2213元,均系原告為查明、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亦應予以賠償。被告中銀保險滄州支公司賠償原告后,依法獲得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劉某保險金共計56006元。
以上有給付內(nèi)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賬號:xxxx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5元,減半收取613元,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作為冀J129WK號車的所有人,與被告中銀保險滄州支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應屬被告保險責任。
因冀J129WK號車在被告中銀保險滄州支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就原告的車輛損失53793元,被告中銀保險滄州支公司應當予以賠償。車損鑒定費及拖車費2213元,均系原告為查明、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亦應予以賠償。被告中銀保險滄州支公司賠償原告后,依法獲得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劉某保險金共計56006元。
以上有給付內(nèi)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賬號:xxxx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5元,減半收取613元,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李朝霞
書記員: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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