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田某
王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蘇妍妍(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某。
被告:田某。
被告:王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華西道60號。
負責人:張小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蘇妍妍,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田某、王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唐山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韋小方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醫(yī)療費4698.15元屬于實際開支,被告應與賠付。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營養(yǎng)費、修車費、眼鏡費用均未提交證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停車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時間過長,根據(jù)原告病情及其提供的診斷證明、門診病例及病假條,本院認定原告誤工期限為7個月。被告田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冀B×××××號車在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雖然其駕駛證過期,但按照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57603.15元。王某已墊付2068.70元,現(xiàn)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應賠付原告55534.45元。原告拖車費75元由被告田某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給付原告劉某某保險賠償金55534.45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給付被告王某墊付款2068.70元;
三、被告田某給付被告王某墊付款75元;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30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承擔217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8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醫(yī)療費4698.15元屬于實際開支,被告應與賠付。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營養(yǎng)費、修車費、眼鏡費用均未提交證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停車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時間過長,根據(jù)原告病情及其提供的診斷證明、門診病例及病假條,本院認定原告誤工期限為7個月。被告田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冀B×××××號車在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雖然其駕駛證過期,但按照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57603.15元。王某已墊付2068.70元,現(xiàn)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應賠付原告55534.45元。原告拖車費75元由被告田某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給付原告劉某某保險賠償金55534.45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給付被告王某墊付款2068.70元;
三、被告田某給付被告王某墊付款75元;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30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承擔217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89元。
審判長:韋小方
書記員: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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