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樂亭縣。委托代理人:曹亞軍,樂亭縣城關宏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60號。代表人:魏寶興,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邰向娟,河北樂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訴稱:2016年11月16日22時,賈亦斌駕駛×××號小型客車,行駛至大釗路老法院前時,與李寧駕駛的×××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賈亦斌負事故全部責任,李寧無責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36481元,公估費1824元,施救費800元,共計39305元。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了車損險,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39305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辯稱:原告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損險,在核實駕駛證、行駛證年檢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將按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賠償原告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鑒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22時,賈亦斌駕駛×××號小型客車,行駛至大釗路老法院前時,與李寧駕駛的×××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賈亦斌負事故全部責任,李寧無責任。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號小型客車的估損金額為36481元。審理中,原告放棄車輛損失及公估費金額訴訟請求的20%。原告的合理損失為:車輛損失29184.8元,公估費1459.2元,施救費300元,共計30944元?!痢痢撂栃⌒涂蛙嚨乃腥藶樵鎰⒛?,原告劉某為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以上有當事人陳述,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jù)等證據(jù)為證。
原告劉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曹亞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邰向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賈亦斌駕駛×××號小型客車,與李寧駕駛的×××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樂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賈亦斌負事故全部責任,李寧無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劉某為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被告應當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原告自愿放棄車輛損失及公估費金額訴訟請求的20%,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損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施救費金額過高,確定為3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經(jīng)濟損失30944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負擔307元,原告劉某負擔83元。被告應負擔部分,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被告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寶奎
書記員:石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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