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強
劉景入(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
石某某東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
霍建偉(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
張茂盛
紀某某
原告劉某強。
委托代理人劉景入,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石某某東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裕華區(qū)金馬路東郡小區(qū)3-4-501室。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孫強強,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住所地:石某某市建設南大街102號。
法定代表人王步新,局長。
委托代理人霍建偉,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張茂盛。
被告紀某某,1968年,1月11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強與被告石某某東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張茂盛、紀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原告將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為由,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強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700元減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劉某強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強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700元減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劉某強負擔。
審判長:張宏生
審判員:劉珍友
書記員:嚴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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