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進忠,河北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吊銷未注銷)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經理。
住所地:石家莊市鹿泉區(qū)石井鄉(xiāng)黃某村。
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欣欣,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建華。
被告劉和中。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劉某某、劉建華、劉和中為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志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劉建華、劉和中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0年4月10日,原告劉某某以村民入股方式向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入股。2011年5月2日、2011年5月15日分別以個人名義又向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入股。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因政策原因停產。工商登記被吊銷未注銷。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已將股金及分利給予分配。原告應退回個人入股部分60%的股金80160元,分利28190元;村民入股部分股金11550元,分利3976元。原告應分的股金及分利在各被告之間相互推諉,無人支付給原告。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回股金款及分利共計123876元。
被告劉某某辯稱,1、由于原告同其他幾人將公司的鉤機開走,公司80%以上股東以及三位公司主要負責人達成協(xié)議不同意支付原告股金,該股金用于抵頂鉤機款。2、原告起訴被告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被告劉某某只是按公司的決議將股金分配,原告起訴被告沒有理由。3、被告劉某某負責將公司的股金進行分配時錯誤的將原告的款打到村委會,實際該筆款不應支付,但村委會人員并未將該筆款退回公司賬戶。綜上,不應支付原告股金,原告對被告起訴沒有理由,應駁回對被告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10日原告劉某某以村民入股方式向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入股38500元。2011年5月2日、2011年5月15日原告分別以個人名義向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入股5萬元,共計10萬元?,F(xiàn)因政策原因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停產,工商登記被吊銷未注銷。2013年1月9日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將所有村民及個人在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入股及紅利按照一定比例登記后將上述款項轉入黃某村委會委托負責人被告劉和中名下予以發(fā)放。2016年2月28日被告劉和中、劉建華出具《情況說明》,該說明載明:“劉某某在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入股,礦關停后,根據(jù)其本人的意愿,黃某第一建材公司負責人劉某某將劉某某應退的入股本金和應分的利息轉到黃某村委會委托負責人劉和中名下,共轉來金額分別是:應退回60%礦股金80160元,應退回30%村民股金11550元,礦股東分利28190元,村民股東分利3976元,合計123876元。村委會收到劉某某轉來款后,給入股的村民和原小礦2014年8月份進行分配,在分配前,黃某第一建材公司負責人劉某某把開勾機人員名單交給村委會,按照他們三個負責人2013年1月9日簽訂協(xié)議,參與開勾機的人員不進行分配,這樣,劉某某的款退回了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某的手上。”庭審中被告劉建華稱《情況說明》中“劉某某的款退回了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某的手上”屬于筆誤,該款沒有退還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某的手上,而是所發(fā)放款項不足以退還原告劉某某的款項。
本院認為,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因政策而關停,該公司出具的《關于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關于村民股東退還本金和分紅的書說明》及村民股東在該說明上的簽名、被告劉建華、劉和中出具的情況說明和庭審中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jù)、質證、陳述意見證實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應當向原告劉某某支付股金及分利款項共計123876元。而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劉建華、劉和中向黃某村村民發(fā)放股金及紅利,被告劉建華、劉和中認可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將原告劉某某應分的股金及紅利123876元打入被告黃某村委會負責人劉和中名下,其未將該款退還給原告劉某某,被告劉建華、劉和中未將原告劉某某應分的股金及紅利退回被告劉某某手上的事實本院也予以查清。但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劉建華、劉和中支付應退股金款及分利共計123876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耍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退還原告劉某某應分的股金及紅利共計123876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在本院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鹿泉市黃某第一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志敏
書記員:劉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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