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國強,襄城區(qū)王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霞,湖北志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悼h。
被告:鄧某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悼h。
被告:李國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胡某某的父親。
原告劉某與被告胡某某、鄧某任、李國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國強、張麗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某、鄧某任、李國均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6年9月3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2日,被告胡某某與父親李國均因家庭急用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諾2016年9月2日一次性還清。原告將20000元現(xiàn)金交給被告胡某某、李國均后,被告胡某某、李國均共同出具收條。借款到期后,被告胡某某、李國均未歸還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無果。被告胡某某借款發(fā)生在與被告鄧某任婚姻存續(xù)期間,被告鄧某任也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故依法提起訴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通過朋友介紹與被告胡某某相識。2016年8月2日,被告胡某某以家庭急用為由向原告劉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條上載明:“本人胡某某因家庭急用事由向劉某同志借款人民幣(大寫貳萬元整)、(小寫20000元)。本人定于2016年9月1日一次性還清,如果違約自愿承擔一切責任。借款人:胡某某,鄧某任,借款日期:2016年8月2日”。當日,原告劉某按照約定支付被告現(xiàn)金20000元,被告胡某某收到借款后當即給原告出具收條一份,收條上載明:“本人胡某某今收到劉某同志人民幣(大寫)貳萬元整,(小寫)20000元。本人承諾此款不得用于黃賭毒。收款人:胡某某,收款日期:2016年8月2日。”借款到期后,原告經(jīng)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引起訴訟。庭審中原告表明放棄要求李國均承擔還款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胡某某出具借據(jù)向原告借款,原告將出借資金交付給被告后,被告又出具收條,原告劉某和被告胡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胡某某沒有按照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屬違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請求被告胡某某償還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發(fā)生時雙方并未約定逾期利息,但被告胡某某不按時償還借款必然會給原告造成損失,本院支持自逾期還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原告請求被告胡某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逾期利息,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庭審中,原告主動放棄要求被告李國均承擔還款責任,并不損害其他人合法權益,本院予以支持并不予審理。因庭審中原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被告胡某某和被告鄧某任系夫妻關系,且該債務發(fā)生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對原告請求被告鄧某任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胡某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借款20000元,并從2016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胡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4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余何
法官助理徐可 書記員劉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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