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天廷,河北有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宿松縣。
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至2017年3月31日所欠租金99126.28元,并支付違約金20000元,后續(xù)租金按日租金154.73元計算至租賃物全部退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退還租賃物(扣件6590套、鋼管10471.5米),如不能退還應賠償原告損失24897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簽訂《物資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要求提供了被告所需租賃物,至2017年3月31日,共產(chǎn)生租金121126.28元,被告已支付22000元,尚欠租金99126.28元。在租物資有扣件6590套、鋼管10471.5米,如不能返還,應賠償原告損失248970元,按合同約定計算日租金為154.73元,應支付至租賃物全部退清之日止。因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租金,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望判如所請。高某某未作答辯。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被告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供證據(jù)。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租賃合同》,合同開頭部分注明出租方為劉某某、承租方為高某某,合同最后出租方處有劉某某簽字,承租方處有高某某簽字,合同內(nèi)容合法,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認可。合同第一條約定租金單價,立桿0.02元/根、上托(下托)0.05元/根、鋼管0.011元/米、扣件0.006元/套。合同第二條約定,租用時間從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暫定6個月,不足6個月按6個月計算,超出時間按實際天數(shù)計算。第三條約定,承租方原則上應于10日前結(jié)清上月租賃費,逾期未付,每拖欠一天按全月租金合計金額出承租方加收1%的違約金,結(jié)算時按拖欠天數(shù)累計計算收費。合同第四條約定,合同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2.出租單4張、返還單2張,出租單中均有高某某簽字確認,對原告為高某某提供租賃物資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可,提貨單證實,原告共為高某某提供物資鋼管13722米、扣件8060套,返還單中沒有高某某簽字,系證明被告退還物資數(shù)量,對承租方有利,高某某未提供其他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對返還單反映的退還物資數(shù)量,本院予以認可,共退還物資鋼管3250.5米、扣件1470套。該組證據(jù)證實,尚有物資鋼管10471.5米、扣件6590套仍在高某某處未退還。3.租金計算清單及情況報表,原告提供系其單方制作,其中并沒有高某某簽字確認,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不予認可。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高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天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guān)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高某某欠原告的租金應予給付,按合同約定,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給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退還租賃物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未退還物資有鋼管10471.5米、扣件6590套,不退還時,應進行作價賠償,根據(jù)物資市場價格,原告自愿調(diào)整為鋼管10元/米、扣件4元/套,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焦點為,租金如何確定及后續(xù)租金是否應予支持。合同第二條約定,租用時間不足6個月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按實際天數(shù)計算,現(xiàn)仍有物資鋼管10471.5米、扣件6590套在被告處,被告未提供證明雙方已解除租賃合同的相關(guān)證據(jù),也沒有提供雙方進行結(jié)算,未退還物資丟失的相關(guān)證據(jù),租金應計算至物資退清之日止,原告主張被告退還物資,視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解除,租金應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根據(jù)本院認定的出租單及返還單顯示的物資使用時間及數(shù)量,根據(jù)合同約定的租金單價計算至2017年3月31日共產(chǎn)生租金121126.28元,原告認可被告已給付22000元,高某某對此未提出異議,至2017年3月31日尚欠原告租金99126.28元。按合同約定計算,未退還物資產(chǎn)生日租金為154.72元。高某某未按合同約定給付租金,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按合同約定計算違約金過高,原告主張20000元也沒有事實根據(jù),依據(jù)逾期付款相關(guān)規(guī)定,違約金以99126.28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40%的1.3倍計算,期限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最高不超過20000元。高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出庭應訴,是對自己訴訟權(quán)利的放棄。合同第四條約定,合同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院具有管轄權(quán)。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二、被告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租金99126.28元,并給付后續(xù)租金按日租金154.72元計算,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三、被告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給付原告違約金,以99126.28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40%的1.3倍計算,期限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最高不超過20000元;四、被告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鋼管10471.5米、扣件6590套,逾期不退還,按鋼管10元/米、扣件4元/套作價賠償。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6821元,由被告高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榮金輝
審判員 張冬梅
審判員 尹洪利
書記員:魏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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