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安同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明星,湖北善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因與被上訴人安同堯、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15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王某以個人名義向劉某借款發(fā)生在其與安同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安同堯并未舉證證明王某與劉某將該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亦不能證明劉某知曉其夫妻二人有分別財產(chǎn)制的約定。至于王某與案外人在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并不能證明王某在2014年11月12日向劉某所借的50000元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審以此為由判決安同堯對王某的該筆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糾正。故劉某關于安同堯應對王某的該筆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的上訴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江建
審判員 汪飛林
審判員 聶瀟
書記員: 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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