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進明,系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被告:陶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被告:大慶市康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大慶市讓胡路區(qū)民營科技工業(yè)園區(qū),組織機構代碼75532693-0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職務:總經(jīng)理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劉某、陶源、大慶市康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劉冰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李店標、李娜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進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陶源、大慶市康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一、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劉某應當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二、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支付自2014年8月23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的訴訟請求,雙方于2013年7月23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1.5%,并約定被告劉某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浮50%,原告在庭審中認可被告已給付了2013年7月23日至2013年10月22日的借款期間的利息,每月1500元,以及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8月22日的逾期利息,每月2000元,故被告劉某應當給付原告自2014年8月23日開始計算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按照月利率2%(年利率24%)計算利息符合雙方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故被告劉某應給付原告自2014年8月23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三、關于原告要求被告陶源及大慶市康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因被告陶源及大慶市康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借據(jù)上簽字并按手印或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合同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等,故被告陶源及大慶市康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應當對被告劉某應當給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給付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劉某給付原告劉某某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8月23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如被告劉某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三、被告陶源及大慶市康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中的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50元,由三被告負擔。
公告送達費1000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 冰 人民陪審員 李店標 人民陪審員 李 娜
書記員:周爽 本判決書生效后,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nèi)。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jīng)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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