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秦皇島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曉群,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劉某某申請再審稱,一、請求撤銷海港區(qū)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716號民事判決及本院(2016)冀03民終980號民事判決;二、改判駁回呂某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主要理由:其有新的證據(jù)證實其付給呂某父親呂英忙的10萬元不是其與呂英忙的合伙款項,而是涉案吊車的租金。呂某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應予維持原判。一審法院查明,2009年3月17日至同年12月6日,劉某某向呂某租車發(fā)生租賃費共計398500元,期間劉某某支付租賃費130000元,之后又于2013年2月8日支付租賃費70000元,剩余租賃費136023元至今未付。一審法院認為,呂某、劉某某雙方雖然就租賃車輛一事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劉某某認可向呂某租車以及租車后發(fā)生了租賃費用,雙方租賃關系成立,劉某某應向呂某支付相應的租賃費用。關于劉某某2014年1月29日向呂某父親支付100000元費用,劉某某稱該費用系向呂某支付的租賃費用,但呂某對此予以否認,且劉某某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證實,對該辯稱不予采信。遂判決:被告劉某某給付原告呂某租賃費13602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3020元減半收取,由劉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二審認為,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訴爭的車輛系呂某所有,劉某某認可該車輛在其工地施工,雙方租賃關系成立。劉某某上訴稱與呂某父親有租賃關系,卻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該項主張,不予支持。關于租賃費用的問題,劉某某上訴稱其妻子給呂某父親呂英忙轉賬的100000元是訴爭車輛的租賃費用,但呂某不認可,劉某某未能舉證證實自己的該項主張,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20元,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本院再審期間,劉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用以證實其給付呂英忙的10萬元為涉案吊車款項,并非其與呂英忙合伙期間的合伙經(jīng)營款。一、時間為2009年5月25日,劉某某、呂英忙、謝某合伙協(xié)議一份,該協(xié)議證實上述三人合伙成立長興公司,并約定相關經(jīng)營范圍及利潤分配方法。二、謝某證言證實,2005年,為承攬工程裝卸業(yè)務,我與呂英忙、劉某某合伙購置一臺35噸吊車,并于當年8月共同投資設立了長興裝卸有限公司,到2011年的時候,我們三人協(xié)商一致將那輛共有的吊車賣了,分掉了賣車款,并就此實際終止了公司經(jīng)營,終止經(jīng)營的時候,公司對內對外均無債權債務,我們三人之間相互不存在債權債務。三、高某證言證實,其曾受雇于劉某某、呂英忙和謝某、為他們共有的吊車當司機,故與他們常在一起,也因此了解劉某某向呂英忙租用吊車的事兒,大約2008年3-4月左右,劉某某在秦皇島航五承攬的葫蘆島造船廠工程分包了一些活需要用多個吊車,開始時,除了我開的那輛吊車外,劉某某從唐山訂了兩輛吊車,但呂英忙也想抓住機會掙點錢,就向劉某某提出:他要和家人買一輛吊車,讓劉某某照顧朋友關系租用他們家里的這輛車而退訂一輛唐山的車,劉某某為照顧朋友感情同意了,而后呂英忙與兒子、女兒和呂英忙妻子的外甥四人于2009年初合伙買了一輛吊車(購車發(fā)票開到了其子呂某名下)呂英忙就把這輛車組給了劉某某用于葫蘆島的工程,因為是呂英忙租的車,所以劉某某付租金的時候也都是與呂英忙聯(lián)系,呂英忙讓把錢打給誰劉某某就打給誰。打給呂某的7萬元那筆我很清楚,劉某某打呂英忙電話的時候當時我就在劉某某耳邊,是呂英忙提供的呂某賬號,劉某某打到呂某賬上的,另外,我開的那輛吊車大約2011年的時候他們三個合伙人把車賣掉了,車的合伙事務自那時就了結清了,所以劉某某2014年1月29日付給呂英忙10萬元款不是我原來開的那輛吊車的款而是呂英忙家合伙買的那輛車的款。四、王某證言證實,我與劉某某、呂英忙都是朋友,過去曾是一個單位的同事,與他們時常在一起,知道一些劉某某向呂英忙租用吊車及付租金的事兒。劉某某擅長聯(lián)系吊裝工程及其它工程項目,大約2008年初,劉在秦皇島航五公司承攬了葫蘆島造船廠工程的吊車租賃項目,需要用幾個吊車。呂英忙得知后也想從中賺點錢,便向劉提出買個吊車參與該項目的吊裝。其實,劉已經(jīng)找夠了吊車,但礙于朋友面子只好退掉了一輛讓呂進來,得到劉的同意后,呂英忙就行動起來,于2009年初的時候合伙買了一輛吊車,并隨即將這輛車租給了劉用于葫蘆島船廠的工程上使用。2013年10月左右,我曾陪劉某某、呂英忙去秦皇島航五葫蘆島的工程項目部去索要這批活的吊車租賃費。2014年1月,秦皇島航五葫蘆島工程項目部給了10萬元吊裝費(租賃費)。劉某某考慮到呂英忙已經(jīng)患上了癌,急需用錢,就把該筆10萬元吊裝租賃費全部付給了呂英忙吊車的租金,付這筆錢的時候,是2014年1月底,我與劉某某、英潔(劉的妻子)一同去的。劉某某夫婦通過建設銀行將這筆10萬元的租賃費轉給了呂英忙。上述證據(jù)經(jīng)本院再審庭審質證,呂某質證稱,該筆10萬元應該是劉某某與其父親合伙經(jīng)營時的分紅款,不是租賃費用。本院經(jīng)審查,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本院認為,上述劉某某提交的新證據(jù)能證實其給付呂英忙的10萬元款項即劉某某給付呂英忙、呂某的租車費用。本院另查明,劉某某在原審庭審時認可尚欠呂英忙租賃吊車款36023元。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一致。
劉某某與呂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8716號民事判決,劉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冀03民終980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劉某某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冀民申520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曉群,呂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訴爭車輛系呂某所有,劉某某亦認可該車輛在其工地施工,雙方租賃關系成立。劉某某應依約支付租賃車輛的租賃費。證人謝某、高某、王某的證言能證實,劉某某支付呂英忙的10萬元費用系向呂某、呂英忙支付的租賃費用并非合伙應拆分的分紅款。結合本院查明的事實,本院確認劉某某尚欠呂某租車費用36023元。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錯誤,應依法予以變更。劉某某再審申請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6)冀03民終980號民事判決及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716號民事判決;二、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呂某租賃費3602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020元減半后收取1510,二審案件受理費,3020元,共計4530元由劉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崔冠軍
審判員 吳從民
審判員 潘小雙
書記員:楊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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