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平山鎮(zhèn)治安村二組。
委托代理人葛秀娟,黑龍江信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吉利,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平山鎮(zhèn)治安村六組。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劉吉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賈傳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葛秀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吉利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致人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吉利駕駛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與原告劉某某無證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劉某某受傷,事實清楚,經哈爾濱市交警支隊阿城大隊認定劉吉利與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lt;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劉吉利未為其所有車輛投保交強險,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由劉吉利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進行賠償。原告劉某某請求被告劉吉利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院應予支持,賠償額度不足部分按照原、被告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由原、被告各承擔50%責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如下:醫(yī)療費為人民幣35427.4元;護理費可按黑龍江省居民服務行業(yè)平均工資計算,由一人護理120天,共計人民幣16528.77元(50275元÷365天×120天=16528.77元,包含二次手術期間);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100元/天×27天=2700元);營養(yǎng)費12000元(100元/天×120天=12000元);誤工費可參照黑龍江省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計算120天,共計人民幣9388.27元(28556元÷365天×120天=9388.27元,包含二次手術期間);二次手術費用6000元;鑒定費(包含郵寄費)3340元;交通費根據(jù)當?shù)氐膶嶋H情況以及原告住院的地點酌情給付,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交通費金額合理,共計人民幣567元;復印費23元,以上經濟損失共計85974.44元。被告劉吉利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自愿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不利后果。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吉利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人民幣10000元;
二、被告劉吉利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誤工費人民幣9388.27元、護理費人民幣16528.77元、交通費人民幣567元,合計人民幣26484.04元;
三、被告劉吉利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藥費人民幣1271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350元、營養(yǎng)費人民幣6000元、二次手術費人民幣3000元,鑒定費1670元,合計人民幣24733.7元;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0元(由原告預交,已減半收?。┯杀桓鎰⒓摀?br/>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賈傳濤
書記員:蘇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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