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邱躍進(湖北廣武律師事務所)
戴某
高金艷
申請人: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邱躍進,男,湖北廣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申請人:高金艷(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申請人劉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戴某、高金艷(焰)共同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七九通道一幢四層房屋(證號:武穴房權證武辦字第××號)予以查封。
申請人劉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丁家巷4號房屋(證號:武穴房權證武辦字第××號)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劉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請人戴某、高金艷(焰)共同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七九通道一幢四層房屋(證號:武穴房權證武辦字第××號),該財產由被申請人戴某、高金艷(焰)負責保管,期限為2019年12月27日;
二、查封申請人劉某某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丁家巷4號房屋(證號:武穴房權證武辦字第××號),該財產由申請人劉某某負責保管,期限為2019年12月27日。
案件申請費2020元,由申請人劉某某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
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劉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請人戴某、高金艷(焰)共同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七九通道一幢四層房屋(證號:武穴房權證武辦字第××號),該財產由被申請人戴某、高金艷(焰)負責保管,期限為2019年12月27日;
二、查封申請人劉某某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丁家巷4號房屋(證號:武穴房權證武辦字第××號),該財產由申請人劉某某負責保管,期限為2019年12月27日。
案件申請費2020元,由申請人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趙志軍
書記員:蔡基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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