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李麗芹(河北博海律師事務所)
馮某淑
潘鳳彬(河北理苑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麗芹,河北博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某淑,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潘鳳彬,河北理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水月寺大街華西小區(qū)E區(qū)圖書大廈。
負責人李士軍,經(jīng)理。
原審被告:洪小雪,農(nóng)民。
上訴人劉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泊頭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3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滄州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具有合法的鑒定資質,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格。其做出的(2014)臨鑒字第632號司法鑒定意見是客觀、公正的,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準許重新鑒定的情形,上訴人也未能提供足以反駁鑒定結論的相關證據(jù)。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重新鑒定和成因鑒定不予支持的理由是充分合理的。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9元,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滄州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具有合法的鑒定資質,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格。其做出的(2014)臨鑒字第632號司法鑒定意見是客觀、公正的,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準許重新鑒定的情形,上訴人也未能提供足以反駁鑒定結論的相關證據(jù)。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重新鑒定和成因鑒定不予支持的理由是充分合理的。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9元,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位海珍
審判員:于長江
審判員:劉曉麗
書記員:蘇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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