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河北省灤平縣人。
委托代理人李振環(huán),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某,河北省灤平縣人。
被告程某,河北省灤平縣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任某某、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任某某、程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75.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樸金利
書記員:王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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