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被告:馬德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高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建(馬德省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隨州市曾都區(q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曾都區(qū)漢東路142號。
負責人:李斌,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帆,湖北神農(nóng)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馬得省、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隨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被告馬德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建、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3535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25日11時40分許,被告馬德省駕駛電動三輪車闖紅燈通過大十字街路口時將原告撞倒,致原告受傷、駕駛的電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認定:馬德省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不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此事故致原告右側部分肋骨骨折、右側胸腔積液、右下肢外傷,右足跖骨損傷,多處軟組織損傷,神經(jīng)衰弱。經(jīng)隨州市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誤工期為100天,需一人護理期30天。被告馬德省拒不接受交警調(diào)解,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拒不支付搶救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當其受到侵害時,依法應獲得賠償。被告馬德省駕駛車輛將原告劉某某撞傷,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馬德省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馬德省負擔?!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北景钢?,被告馬德省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投保了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關于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提出的事故車輛與投保險種不匹配,交警認定肇事車輛為機動車但被告馬德省投保的車輛為非機動車,本案事故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的抗辯理由,被告馬德省提交的保險單載明其投保的是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未明確保險標的必須為非機動車,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的以上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馬德省在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購買的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了每次事故免賠20%,故對于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馬德省承擔20%,被告人保財險隨州公司承擔8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22832.38元;
二、被告馬德省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5708.10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4元、鑒定費750元,合計1434元由被告馬德省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汪 洋 人民陪審員 蘇功茂 人民陪審員 劉下泉
書記員:王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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