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健,黑龍江思普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街道辦事處松江村朱某某管理委員會,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鄉(xiāng)松林村朱某某。
負責人:王麗影,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憲偉,黑龍江法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嬋嬋,黑龍江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與被告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街道辦事處松江村朱某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朱某某管委會)、劉某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原告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健、被告朱某某管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憲偉、被告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嬋嬋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原告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健、被告朱某某管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憲偉、被告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嬋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朱某某管委會、劉某支付補償款405025.20元。事實及理由:劉某系朱某某管委會村民,為響應國家政策,劉某于2006年承包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鄉(xiāng)松林村朱某某東沙坨子共計5畝的荒地,并于2007年在荒地上建造兩個大棚,共計3.17畝,栽種楊樹苗4.77畝。2010年,哈爾濱市土地征用管理辦公室征用了劉某的土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之規(guī)定,應向劉某支付附著物補償費。另,根據(jù)朱某某管委會通知的補償標準,大棚補償款為94495.20元,楊樹補償款為310530元,共計405025.20元。劉某幾經(jīng)周轉要求朱某某管委會給付補償款,朱某某管委會均未給予回應,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維護劉某的合法權益。
朱某某管委會辯稱:劉某承包土地的事實存在,但是該土地在2010年至2011年期間被征收,其地上物的補償款在2013年是以劉某名義征收并領取,鑒于上述事實,朱某某管委會對劉某的訴訟請求不應當承擔給付義務。
劉某辯稱:其是按照合法方式合理取得其應得的土地補償款,所以劉某要求其支付補償款沒有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劉某舉示的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鄉(xiāng)松江村委會證明及介紹信,因朱某某管委會作為該證據(jù)的出具單位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于劉某承包土地的事實亦無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2、劉某舉示的證人呂某、冷某證言,二證人均出庭作證并接受了當事人的詢問,其證言能夠證實待證事實,且能夠在朱某某動遷圖紙中指出栽樹、建造大棚的位置,故對該兩份證人證言本院予以采信。
3、朱某某管委會舉示的圖紙、評估報告、征地補償款明細表,因劉某、劉某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劉某僅對證明的問題提出異議,但因朱某某管委會作為發(fā)包方已確認爭議土地的承包人為劉某,且明確了爭議土地的具體位置,征地補償款明細能夠證實劉某領取爭議補償款的事實,故對該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劉某在朱××(××哈爾濱市××鄉(xiāng)松江村委會)東沙坨子開荒土地5畝,四至為南至排水處房后,西至大道,北至墳地,東至村民土地,朱××(××哈爾濱市××鄉(xiāng)松江村委會)確認該地為劉某的承包地,承包期限自2006年11月29日起二十年。2007年6月末7月初,劉某雇傭呂某等人在該土地上栽種楊樹2000余棵,11月,劉某雇傭冷某等人在該土地上建造5個鋼結構大棚。該土地于2010年列入被征用土地范圍,在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勘測規(guī)劃院繪制的被征用土地圖紙中被列為1號棚和2號棚,1號棚面積為2516.15平方米,2號棚面積為633.69平方米,地上附著物大棚的補償款為30元∕平方米,1號棚、2號棚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共計94495.20元,1號棚、2號棚青苗補償款為310530元,以上補償款共計405025.20元。該補償款發(fā)放至朱某某管委會后,朱某某管委會將補償款發(fā)放給劉某。
審理中查明,劉某在朱某某管委會亦有承包地被征用,含爭議補償款在內的2492678.60元均已被劉某領取。
本院認為,征收土地的,應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付補償,在征收補償費支付給集體經(jīng)濟組織后,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人有權要求取得自己應得的補償費用。因本案爭議土地為開荒地,土地所有人朱某某管委會已確認劉某為爭議土地的承包經(jīng)營權人,且劉某舉示的證據(jù)能夠證實其在承包經(jīng)營爭議地期間修建了大棚、栽種了楊樹,故該土地被征用產生的征地補償款405025.20元(含地上附著物補償款、青苗補償款)亦應歸劉某所有。劉某領取了屬于劉某所有的征地補償款,侵害了劉某的民事權益,故應承擔返還義務;同時,朱某某管委會作為征地補償款發(fā)放的具體實施者,在明知爭議補償款應歸劉某所有的情況下將補償款發(fā)放給劉某,存在過錯,侵害了劉某的民事權益,亦應承擔返還義務。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某征地補償款405025.20元;
二、被告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街道辦事處松江村朱某某管理委員會對上述第一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案件受理費7375元,由被告劉某負擔,被告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街道辦事處松江村朱某某管理委員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趙曉慶
人民陪審員 張桂芹
人民陪審員 戴德彬
書記員: 殷慶哲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