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畢欣,河北至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解放西路頤和廣場8號樓5層。
組織機構(gòu)代碼:57554169-2。
主要負責人:靳祖光,總經(jīng)理,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乾坤,該公司職員。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畢欣,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乾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15056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將自己所有的冀J×××××重型牽引車掛靠在南皮縣昊大汽車運輸隊經(jīng)營運輸業(yè)務,該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15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2016年3月8日,原告雇傭的司機駕駛被保險車輛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對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王計康駕駛原告所有的冀J×××××重型半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其車輛損壞。經(jīng)肅寧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計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冀J×××××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jié)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規(guī)定,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主張應按投保比例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沒有事故和法律依據(jù),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應當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139063元、鑒定費7000元、施救費4500元,共計150563元。故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某保險金共計150563元。以上款項及訴訟費1656元打入原告劉某某帳戶上(開戶名稱:劉某某;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帳號:62×××72)。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1656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郝秀芳
書記員:胡玲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