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
被告鄂某
被告李某
原告劉某訴被告鄂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鄂某及李某經(jīng)公告送達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根據(jù)以上事實,本院認為,被告李某從原告處借款,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系,被告應按約定積極履行償還義務。被告鄂某為他人擔保,應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償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9600元(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12月28日)。
二、被告鄂某對上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被告鄂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某追償。
案件受理費54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公告費700元由被告李某承擔。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延安 人民陪審員 孫 富 人民陪審員 范喜春
書記員:潘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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