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黑龍江省訥河市訥河鎮(zhèn)東南街六委59組。
委托代理人肖義良,黑龍江肖義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訥河市草原監(jiān)理站,住所地黑龍江省訥河市訥河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張齊全,職務站長。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訥河市草原監(jiān)理站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許冬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義良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張齊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被告訥河市草原監(jiān)理站的工作人員在原告劉某某經(jīng)營長春大泥鰍飯店多次用餐共拖欠飯費人民幣9,000.00元,被告于2010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據(jù)并加蓋公章,經(jīng)手人為原訥河市草原監(jiān)理站站長董合友(已去世)及工作人員封長軍。被告于2010年2月9日、2012年1月12日向原告償還飯費共計4,000.00元,余款5,000.00元被告至今未給付。
本院認為:被告訥河市草原監(jiān)理站在原告經(jīng)營的飯店用餐并出具欠據(jù),原、被告之間形成餐飲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餐飲費用,逾期不給付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餐飲費5,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訥河市草原監(jiān)理站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劉某某餐飲費人民幣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許冬梅
書記員:郭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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