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宮學勤
戰(zhàn)洪寶(黑龍江譽嚴律師事務所)
哈爾濱哈電地產(chǎn)置業(yè)有限公司
趙琳娜(黑龍江新時達律師事務所)
姜慶文(黑龍江新時達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退休職員,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宮學勤(系原告配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戰(zhàn)洪寶,女,黑龍江譽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哈電地產(chǎn)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動源街1號。
法定代表人桑洪,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琳娜,女,黑龍江新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姜慶文,男,黑龍江新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與被告哈爾濱哈電地產(chǎn)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電置業(yè)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被告哈電置業(y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琳娜、姜慶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認定合同是否有效的焦點在于,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巴黎廣場店鋪預購合同》是否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本合同中,原被告約定的合同標的是“店鋪使用權五十年”,店鋪使用權并非店鋪的不動產(chǎn)物權,故本合同并非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該合同第十六條約定“待取得正式許可證后,簽訂正式合同”,且被告亦認可在該條款中約定的“簽訂正式合同”為房屋所有權的買賣合同,但該條款的規(guī)定系在合同中對未來可能簽訂的合同進行了條件的規(guī)范,不能依此認定本合同的性質即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如不能認定該合同系商品房預售合同,則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的相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對于無效合同條件進行了列舉,但本案情形并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111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劉某自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認定合同是否有效的焦點在于,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巴黎廣場店鋪預購合同》是否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本合同中,原被告約定的合同標的是“店鋪使用權五十年”,店鋪使用權并非店鋪的不動產(chǎn)物權,故本合同并非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該合同第十六條約定“待取得正式許可證后,簽訂正式合同”,且被告亦認可在該條款中約定的“簽訂正式合同”為房屋所有權的買賣合同,但該條款的規(guī)定系在合同中對未來可能簽訂的合同進行了條件的規(guī)范,不能依此認定本合同的性質即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如不能認定該合同系商品房預售合同,則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的相關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對于無效合同條件進行了列舉,但本案情形并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111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劉某自行承擔。
審判長:姚冰
審判員:熊依麗
審判員:王春艷
書記員: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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