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方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勝海,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元某某宏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井元路北陳村西。負責人:李聚平,職務:經(jīng)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住所地:元某某長春路**號。法定代表人:屈星星,職務: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麗歡,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榆林市橫山縣雙城鄉(xiāng)劉家河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長城北路。負責人:薛增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寧支公司,住所地:寧夏永寧縣東環(huán)南路38號。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元某某宏偉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偉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以下簡稱:元某人保公司)、王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榆林人保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寧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寧人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勝海、被告元某人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麗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成、榆林人保公司、永寧人保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0000元(后追加至9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出:2017年8月7日9時,原告劉某某(上載段雪雪)駕駛的宏偉公司的冀A×××××、冀A×××××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194KM+400M處,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由袁生永駕駛寧A×××××普通貨車時,將車輛駛向道路左側(cè),此時,相對方由被告王成駕駛的陜K×××××車為躲避劉某某的車輛時,將車輛駛向道路左側(cè),與寧A×××××號車(上載馬麗梅、袁馨怡)發(fā)生側(cè)面碰撞后,車輛駛回右側(cè)車道時,又與冀A×××××車發(fā)生側(cè)面碰撞,造成王成、劉某某及兩車乘車人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鹽池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成負次要責任。事故車輛冀A×××××、冀A×××××車在被告元某人保公司投保司乘險,事故車輛寧A×××××在被告人保永寧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車輛陜K×××××車在被告榆林人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一份,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受傷住院花去一定費用。經(jīng)索賠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元某人保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A×××××車在我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險50000元,均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間內(nèi),因我公司與原告系保險合同關系,而本訴案件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本案存在兩個沒有從屬關系的法律關系,代理人認為在一案當中不能一并解決審理,但法院如堅持審理,我公司認為應當首先由肇事車輛寧A×××××及陜K×××××承保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不足部分我公司在核實事故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保單等各項證件無誤后,在事故責任范圍內(nèi)及車上人員險50000元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被告永寧人保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稱:本車在事故中無責任,交強險無責限額為醫(yī)療費1000元,財產(chǎn)損失100元,死亡傷殘限額11000元。被告榆林人保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冀A×××××、冀A×××××車系被告宏偉公司登記所有,該車在被告元某人保公司入有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各5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險。2017年8月7日9時30分許,劉某某(上載段雪雪)駕駛宏偉公司的冀A×××××、冀A×××××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194KM+400M處,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由袁生永駕駛寧A×××××普通貨車時,將車輛駛向道路左側(cè),此時,相對方由被告王成駕駛的陜K×××××車為躲避劉某某的車輛時,將車輛駛向道路左側(cè),與寧A×××××號車(上載馬麗梅、袁馨怡)發(fā)生側(cè)面碰撞后,車輛駛回右側(cè)車道時。又與冀A×××××、冀A×××××車發(fā)生側(cè)面碰撞,造成王成、劉某某及兩車乘車人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鹽池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成負次要責任。事故車輛冀A×××××、冀A×××××車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車上人員座位險(乘客、司機各5萬元),事故車輛寧A×××××在被告人保永寧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車輛陜K×××××車在被告人保榆林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一份,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答辯意見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出自己在事故中的損失情況是:1、劉某某醫(yī)藥費47746.1元。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是醫(yī)藥費票據(jù)。2、車上人員段雪雪損失4316元。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是醫(yī)藥費票據(jù)原件、診斷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書面證明。3、伙食補助費3500元。4、營養(yǎng)費6250元。5、誤工費20750元。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是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6、護理費3430元。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是護理人員何洪霞身份證復印件、結(jié)婚證復印件。7、交通費3000元。被告元某某人保公司對原告上述主張及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是:因段雪雪未到場,段雪雪損失與原告無關。原告主張的伙食補助費及營養(yǎng)費過高,只認可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營養(yǎng)費每天30元。誤工費主張時間過長,只同意按公安部規(guī)定的人身損害三期規(guī)定依法酌定。交通費請法院酌定。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致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損失,致害車輛入有交強險的應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按事故中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2017年8月7日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為三車碰撞,王成駕駛的車輛在榆林人保公司入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另外一車在事故中無責,該無責車在永寧人保公司入有交強險。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榆林人保公司及永寧人保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因榆林人保公司承保車輛交強險對應第三者受傷人數(shù)為4人,原告連同段雪雪損失應在榆林人保公司交強險中占二分之一份額;永寧人保公司交強險對應第三者受傷人員為3人,原告連同段雪雪損失在榆林人保公司占三分之二份額),不足部分由榆林人保公司承擔其中30%。原告在事故中損失情況是:⑴劉某某醫(yī)藥費47746.1元,有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⑵段雪雪醫(yī)藥費經(jīng)本院核定為4046.5元,有醫(yī)藥費原件為證,結(jié)合書面證明,可以證明劉某某承擔了段雪雪的醫(yī)藥費,故該項損失應納入劉某某損失;⑶劉某某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計算住院期間35天,每天計算100元,此項為3500元;⑷、營養(yǎng)費,參照出院記錄,計算住院期間及出院后90天,總計125天,每天計算50元,此項為125天×每天50元=6250元;⑸、誤工費,參照出院記錄,計算住院期間及出院后90天,總計125天,按交通運輸業(yè)每天計算60584元÷365天=165.88元,此項為125天×每天165.88元=20735元;⑹護理費,計算住院期間35天,按居民服務業(yè)每天計算35785元÷365天=98.04元,此項為35天×每天98.04元=3431.4元;⑺交通費,考慮住院期間和地點,本院酌定為1200元。以上七項共計86909元。原告的損失中,劉某某醫(yī)藥費47746.1元+段雪雪醫(yī)藥費4046.5元+劉某某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500元+劉某某營養(yǎng)費6250元=61542.6元,此部分應先由永寧人保公司用交強險無責任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的三分之二即666.7元賠償給原告,再由榆林人保公司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的二分之一即5000元賠償給原告。再由榆林人保公司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61542.6元-666.7元-5000元)×30%=16762.77元。原告誤工費20735元+護理費3431.4元+交通費1200元=25366.4元,此部分應先由永寧人保公司用交強險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三分之二即7333.3元賠償給原告,再由榆林人保公司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賠償限額中的18033.1元賠償給原告。被告永寧人保公司應賠償原告666.7元+7333.3元=8000元,被告榆林人保公司應賠償原告5000元+18033.1元+16762.77元=39795.87元。原告損失86909元,在被告永寧人保公司和榆林人保公司賠償后,剩余86909元-8000元—39795.87元=39113.13元,因元某人保公司承保了車上人員險(駕駛員+乘客),故原告要求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本院予以支持。綜上,被告元某人保公司應在兩份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nèi)給付原告39113.13元,被告永寧人保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8000元,被告榆林人保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39795.87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某39113.13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寧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8000元。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39795.87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負擔5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負擔52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興華
書記員:王凱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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