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龔世釗,湖北漢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國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公園路85號。
法定代表人:嚴某,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嚴某。
原告劉某訴被告湖北國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嚴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湖北國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嚴某共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對被告湖北國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嚴某的起訴。
訴訟費2700元,退還原告劉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隆田 審 判 員 呂華德 人民陪審員 曾新彩
書記員:姜瑞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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