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英某
齊齊哈爾新益華鋼結(jié)構(gòu)有限公司
高德田(黑龍江學晏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興奧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齊齊哈爾新益華鋼結(jié)構(gòu)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福堂,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德田,黑龍江學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英某、齊齊哈爾新益華鋼結(jié)構(gòu)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益華公司)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2013)鐵民初字第1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春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胡力民、審判員劉穎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劉巖擔任記錄。劉英某及新益華公司法定代表人孫福堂、委托代理人高德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新益華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是原審判決所依據(jù)的證據(jù)違反法律程序,鑒定結(jié)論無效,該鑒定是劉英某單方參與鑒定的,上訴人不知情,鑒定結(jié)論沒有房屋倒塌的原因。二是原審認定倒塌庫房無正式設計,結(jié)構(gòu)構(gòu)造不合理等,該認定的事實錯誤。上訴人是按劉英某提供的圖紙施工,雙方已明確約定由劉英某提供圖紙。三是庫房倒塌的直接原因是19號、20號庫房中間的承重墻被劉英某自行取消,19號、20號庫房門中間的支柱被撞彎是導致庫房倒塌的根本原因。四是在原審期間上訴人提出重新鑒定沒有得到原審法院的許可,違反了法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
本院經(jīng)二審審理,對原審法院判決事項所根據(jù)的事實的認定予以確認。另查明,在原審庭審中劉英某出示加固庫房的費用14,980.00元的證據(jù),新益華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是加固庫房的事實存在,但與新益華公司無關(guān)。劉英某提供的證人王慶森出庭作證,證實其租賃的18號庫房倒塌后,雇傭工人于2012年12月份將庫房中的電器物品倒入1號庫房(庫房編號),2013年5月份18號庫房修好后又將電器物品倒回18號庫房,花費人工費4,000.00元。新益華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是庫房倒塌后其公司人員曾去過現(xiàn)場,18號庫房沒有倒塌。劉英某在二審期間稱18號庫房是在19、20號庫房倒塌之后第二次倒塌的。在二審庭審中,劉英某提供的證人李世文出庭作證,證實其租賃劉英某的19、20號庫房倒塌,造成其存放的玻璃損失大約64,000.00元,搬運費用5,000.00元左右,該損失劉英某于2013年10月份已賠償,共計69,751.00元,并對劉英某提供的李世文出具的收到賠償款的收據(jù)的事實予以確認。新益華公司質(zhì)證意見是該收據(jù)是后補的,李世文證實是當時出具的收據(jù)。
本院認為,劉英某與新益華公司于2012年2月18日簽訂合同,由新益華公司為劉英某承建彩鋼房(庫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新益華公司確保該工程的質(zhì)量。在彩鋼房建成后的使用期間,2012年12月4日,彩鋼房中編號為19、20號的庫房倒塌,之后編號為18號的庫房相繼倒塌。經(jīng)齊齊哈爾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站對房屋倒塌原因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該庫房無正式設計,結(jié)構(gòu)構(gòu)造不合理,施工存在缺陷,材料桿件應用缺乏科學性,屋架上桿件強度不足造成屋架倒塌。對于未倒塌的屋架仍存在安全隱患。經(jīng)齊齊哈爾市興達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對該庫房重建費用及受損物品價值進行評估,結(jié)論為該庫房重建費用及物品損失評估總價值為人民幣172,774.00元,其中新益華公司承建的彩鋼房倒塌損失88,200.00元,新益華公司修建的簡易庫房損失20,502.00元,庫房倒塌造成庫房內(nèi)存放的玻璃損失64,072.00元。在原審法院判決后,劉英某已賠償庫房承租人李世文的玻璃損失,本院對劉英某的該項上訴請求予以支持,但賠償?shù)臄?shù)額以鑒定確認的數(shù)額為準。對于劉英某提出的加固庫房費用的賠償請求,因加固庫房在鑒定書中有明確的意見,劉英某對未倒塌的彩鋼房進行了加固,新益華公司對此加固庫房的事實也不否認,本院酌情考慮支持劉英某的該項上訴請求,確認加固費用以10,000.00元為宜。劉英某上訴請求18號庫房倒塌后的搬運費用4,000.00元問題,因該庫房是相繼倒塌的,確實發(fā)生了來回的搬運費用,并有證人在原審庭審中出庭作證,本院對劉英某的該項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劉英某在上訴中提出的倒塌庫房修繕期間的庫房閑置損失應按20,000.00元進行賠償?shù)恼埱螅驹赫J為原審法院酌情支持其9,000.00元的損失基本適當,故對劉英某的該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新益華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出其沒有參加鑒定問題,因原審法院經(jīng)傳票向其傳喚,其沒有參加鑒定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應由其自行承擔相關(guān)的法律后果。新益華公司提出其是按劉英某提供的圖紙施工,雙方已明確約定由劉英某提供圖紙問題,經(jīng)查原審卷宗材料,沒有劉英某出具的有關(guān)該工程的施工圖紙,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由劉英某提供圖紙,新益華公司的該訴訟主張沒有證據(jù)予以證明。新益華公司提出的19號、20號庫房中間的承重墻被劉英某自行取消,19號、20號庫房門中間的支柱被撞彎是導致房屋倒塌的根本原因,新益華公司的該訴訟主張,其沒有提供相關(guān)的證據(jù)進行證實,本院采信齊齊哈爾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站的鑒定意見,對本案爭議的事實進行依法認定。新益華公司提出的在原審期間申請重新鑒定沒有得到原審法院的許可,違反了法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問題,因新益華公司沒有依法提出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和提供相關(guān)的證據(jù),原審法院未予準許重新鑒定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在二審期間劉英某提供了新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采信。劉英某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新益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2013)鐵民初字第18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齊齊哈爾新益華鋼結(jié)構(gòu)有限公司賠償劉英某彩鋼房倒塌損失88,200.00元、簡易庫房損失20,502.00元、庫房修繕期間閑置損失9,000.00元、加固庫房的費用損失10,000.00元、賠償18號庫房因倒塌搬運家電物品的費用損失4,000.00元、賠償庫房內(nèi)玻璃損失64,072.00元,合計195,774.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劉英某的其他上訴請求;
三、駁回齊齊哈爾新益華鋼結(jié)構(gòu)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8,938.00元,由劉英某負擔2,400.00元,由齊齊哈爾新益華鋼結(jié)構(gòu)有限公司負擔6,538.00元。鑒定費8,000.00元,評估費2,550.00元,由齊齊哈爾新益華鋼結(jié)構(gòu)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劉英某與新益華公司于2012年2月18日簽訂合同,由新益華公司為劉英某承建彩鋼房(庫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新益華公司確保該工程的質(zhì)量。在彩鋼房建成后的使用期間,2012年12月4日,彩鋼房中編號為19、20號的庫房倒塌,之后編號為18號的庫房相繼倒塌。經(jīng)齊齊哈爾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站對房屋倒塌原因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該庫房無正式設計,結(jié)構(gòu)構(gòu)造不合理,施工存在缺陷,材料桿件應用缺乏科學性,屋架上桿件強度不足造成屋架倒塌。對于未倒塌的屋架仍存在安全隱患。經(jīng)齊齊哈爾市興達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對該庫房重建費用及受損物品價值進行評估,結(jié)論為該庫房重建費用及物品損失評估總價值為人民幣172,774.00元,其中新益華公司承建的彩鋼房倒塌損失88,200.00元,新益華公司修建的簡易庫房損失20,502.00元,庫房倒塌造成庫房內(nèi)存放的玻璃損失64,072.00元。在原審法院判決后,劉英某已賠償庫房承租人李世文的玻璃損失,本院對劉英某的該項上訴請求予以支持,但賠償?shù)臄?shù)額以鑒定確認的數(shù)額為準。對于劉英某提出的加固庫房費用的賠償請求,因加固庫房在鑒定書中有明確的意見,劉英某對未倒塌的彩鋼房進行了加固,新益華公司對此加固庫房的事實也不否認,本院酌情考慮支持劉英某的該項上訴請求,確認加固費用以10,000.00元為宜。劉英某上訴請求18號庫房倒塌后的搬運費用4,000.00元問題,因該庫房是相繼倒塌的,確實發(fā)生了來回的搬運費用,并有證人在原審庭審中出庭作證,本院對劉英某的該項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劉英某在上訴中提出的倒塌庫房修繕期間的庫房閑置損失應按20,000.00元進行賠償?shù)恼埱?,本院認為原審法院酌情支持其9,000.00元的損失基本適當,故對劉英某的該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新益華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出其沒有參加鑒定問題,因原審法院經(jīng)傳票向其傳喚,其沒有參加鑒定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應由其自行承擔相關(guān)的法律后果。新益華公司提出其是按劉英某提供的圖紙施工,雙方已明確約定由劉英某提供圖紙問題,經(jīng)查原審卷宗材料,沒有劉英某出具的有關(guān)該工程的施工圖紙,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由劉英某提供圖紙,新益華公司的該訴訟主張沒有證據(jù)予以證明。新益華公司提出的19號、20號庫房中間的承重墻被劉英某自行取消,19號、20號庫房門中間的支柱被撞彎是導致房屋倒塌的根本原因,新益華公司的該訴訟主張,其沒有提供相關(guān)的證據(jù)進行證實,本院采信齊齊哈爾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站的鑒定意見,對本案爭議的事實進行依法認定。新益華公司提出的在原審期間申請重新鑒定沒有得到原審法院的許可,違反了法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問題,因新益華公司沒有依法提出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和提供相關(guān)的證據(jù),原審法院未予準許重新鑒定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在二審期間劉英某提供了新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采信。劉英某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新益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2013)鐵民初字第18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齊齊哈爾新益華鋼結(jié)構(gòu)有限公司賠償劉英某彩鋼房倒塌損失88,200.00元、簡易庫房損失20,502.00元、庫房修繕期間閑置損失9,000.00元、加固庫房的費用損失10,000.00元、賠償18號庫房因倒塌搬運家電物品的費用損失4,000.00元、賠償庫房內(nèi)玻璃損失64,072.00元,合計195,774.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劉英某的其他上訴請求;
三、駁回齊齊哈爾新益華鋼結(jié)構(gòu)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8,938.00元,由劉英某負擔2,400.00元,由齊齊哈爾新益華鋼結(jié)構(gòu)有限公司負擔6,538.00元。鑒定費8,000.00元,評估費2,550.00元,由齊齊哈爾新益華鋼結(jié)構(gòu)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楊春雷
審判員:胡力民
審判員:劉穎
書記員:劉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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