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辛集市。
委托代理人:王佳沖,王建鋒,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辛集市。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陳某蘋、陳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建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蘋、陳某某經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疚吹酵?。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30萬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計算至還款付清之日,按24%計算)。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理由:2016年2月12日,二被告從原告處取得借款30萬元,原告按被告指定帳戶轉入出借資金,原告與被告陳某蘋當日簽訂房產(他項權)質押借款合同一份,原告與二被告同時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一份,履行期限從2016年2月12日至2016年4月12日,關于利息在房產質押借款合同第2條,借款利息及其他綜合費用10500元,打款的帳戶是房產質押借款合同第1條,通過掌上銀行轉帳打入被告指定王中元農行帳戶(62×××63)289500元,原告給付被告現(xiàn)金10500元。雙方約定2016年4月12日還清借款,以陳某某名下汽車一輛以及陳某蘋名下房屋他項權作為借款擔保。借款期滿后二被告拒不還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見被告無還款誠意,故訴求法院。
本院認為,經審理查明原告主張的事實,有被告陳某蘋、陳某某于2016年2月12日與原告簽訂的房產質押借款合同、車輛質押借款合同及銀行的打款記錄予以證實。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被告陳某蘋、陳某某借原告款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陳某蘋、陳某某應按約定給付原告本金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張年利率24%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可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即2016年4月12日起至給付之日止。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蘋、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即2016年4月12日起至給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訴訟保全費2170元,由被告陳某蘋、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石雙肖 人民陪審員 李 家 人民陪審員 袁 燦
書記員:張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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