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艷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云夢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俊林,湖北孝法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云夢縣。被告: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天仙北路松達麗水灣。負責人:徐兵,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博,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艷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3716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11日19時30分,被告劉某駕駛被告聶某某的鄂K×××××號小型轎車在云××縣沙河鄉(xiāng)沙河街沙河中學路段起步右轉彎掉頭,將蹲在此處的行人原告擦倒,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艷霞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孝感市中心醫(yī)院搶救9天,于2017年9月20日轉入武漢協和醫(yī)院就治,2017年9月29日再次轉入孝感市中心醫(yī)院骨科治療30天,康復科治療35天后回家休養(yǎng),住院期間總共花費醫(yī)療費216090元。2018年5月8日經云夢立中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1、劉艷霞遭車禍致復合傷,其中胸部多肋(9肋)骨折、腰椎多橫突(5橫突)骨折、骨盆粉碎性骨折等,分別評定為十級、十級、九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為24%。2、評定誤工期300日,護理期120日,營養(yǎng)期90日。3、評估后期取內固定醫(yī)療30000元或據實。被告聶某某的鄂K×××××號小型轎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責任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賠償無果,遂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處。被告劉某辯稱,對原告訴訟請求沒有意見,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事發(fā)后,自己墊付了236090元,要求返還。被告聶某某辯稱,本人與劉某系夫妻,車輛登記在我名下,平常都是劉某在用,同意他的辯稱意見。被告太平洋保險孝感中心支公司辯稱,1、保險公司愿意在交強險、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對法醫(yī)鑒定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3、對非醫(yī)保用藥應進行審核后確定;4、原告訴請過高;5、鑒定費、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根據當事人陳述,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查明事實如下:2017年9月11日19時30分,被告劉某駕駛被告聶某某所有的鄂K×××××號小型轎車在云××縣沙河鄉(xiāng)沙河街沙河中學路段起步右轉彎掉頭,將蹲在此處的行人原告劉艷霞擦倒,造成原告劉艷霞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艷霞無責任。原告劉艷霞受傷后被送往孝感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于2017年9月20日轉入武漢協和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2017年9月29日再次轉入孝感市中心醫(yī)院骨科住院治療30天,康復科住院治療34天后回家休養(yǎng),孝感市中心醫(yī)院出院記錄建議加強營養(yǎng)及護理。劉艷霞住院期間共花費醫(yī)療費212960.84元(含門診費在內)。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某支付了醫(yī)療費及其他相關費用。2018年5月8日經云夢立中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1、劉艷霞遭車禍致復合傷,其中胸部多肋(9肋)骨折、腰椎多橫突(5橫突)骨折、骨盆粉碎性骨折等,分別評定為十級、十級、九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為24%。2、評定誤工期300日,護理期120日,營養(yǎng)期90日。3、評估后期取內固定醫(yī)療費30000元或據實。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太平洋保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對該鑒定意見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重新進行了鑒定。2018年9月28日,經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劉艷霞人體損傷程度分級綜合評定為九級,多等級傷殘增加4%賠償指數;后續(xù)醫(yī)療費用為人民幣30000元(或以醫(yī)院實際支出為準);誤工時間為300日,護理時間為120日,營養(yǎng)時間為90日。原告劉艷霞屬農業(yè)戶口,其與丈夫及子女均租住在云××縣沙河鄉(xiāng)沙興街,受傷前在湖北潤祥置業(yè)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資3000元。原告劉艷霞有育有雙胞胎女兒駱月、駱圓,均出生于2005年2月23日。被告劉某駕駛的鄂K×××××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聶某某,該車審驗合格,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原告劉艷霞與被告劉某、被告聶某某、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孝感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艷霞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俊林、被告劉某、被告聶某某、被告太平洋保險孝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博到庭參加了訴訟。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太平洋保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對原告劉艷霞提交的法醫(yī)司法鑒定意見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進行了重新鑒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劉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劉某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聶某某為鄂K×××××號車所有人,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劉某駕駛的鄂K×××××號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原告劉艷霞的損失,先由承保交強險的太平洋保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其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本院核定原告的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及后期醫(yī)療費242960.8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100元(50元/天×82天);3、誤工費按其工資標準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23600元(3000元/月÷30×236天);4、護理費按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及鑒定的護理期計算為11577元(35214元/年÷365×120天);5、營養(yǎng)費按鑒定的營養(yǎng)期計算為4500元(50元/天×90天);6、殘疾賠償金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及鑒定的傷殘等級計算為153067元(31889元/年×20年×24%);7、交通費酌定260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10000元;9、被扶養(yǎng)人(雙胞胎女兒)生活費25531元(21276元/年×5年×24%÷2×2);10、鑒定費:按照票據為1900元。上述各項損失共計479835.84元。原告劉艷霞主張其母親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沒有其身份及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其他部分賠償項目據實予以調整。被告太平洋保險孝感中心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后,原、被告雙方對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均無異議,應予以采信。其他對原告訴訟主張的抗辯意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納,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艷霞各項損失477935.84元。二、被告劉某、被告聶某某賠償原告劉艷霞鑒定費損失1900元(劉某已賠償的款項據實平衡結算)。三、駁回原告劉艷霞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給付義務,均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89元,由原告劉艷霞負擔279元,被告劉某、被告聶某某負擔251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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